第四章? 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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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錄取原則,按照教育部“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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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校同意并執行各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投檔的政策規定、高考加分和同分排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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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在規定的錄取批次內,根據考生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根據生源情況,經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門批準,我校可進行專業計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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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專業錄取依據考生進檔的先后順序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錄取,對無法滿足專業志愿的考生,如不服從專業調劑的,則作退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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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除英語類專業僅招英語語種考生外,其它專業外語語種要求不作規定。學校非外語類專業公共外語教學均使用英語語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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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實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市、自治區),在遵守生源所在地招生錄取政策的基礎上執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江蘇省普通類專業錄取按照“先分數后等級”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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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藝術類專業的錄取原則:專業成績認可所在省(市、區)的統考(聯考)成績,執行所在省(市、區)劃定的專業、文化分數線。凡有明確投檔規則的省份,學校按照生源所在省(市、區)投檔規則的排序錄取并確定考生專業。如生源所在省(市、區)無投檔錄取規則,進檔考生以專業統考成績排序名次擇優錄取,若專業成績并列,則按文化總分成績排序擇優錄取,如文化總分依然相同,則按英語、語文、數學高考成績依次排序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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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體育類專業的錄取原則:按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發布的投檔規則錄取,學校不再另行出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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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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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招生計劃數在錄取時不設男女生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