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院校志愿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的考生,第一志愿報考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依次類推。實行平行志愿省份,錄取以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錄取規則為準。1.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上海、浙江、北京、天津等省(區、市)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2.上海、浙江、北京、天津等高考改革試點省(區、市)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區、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 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在內蒙古自治區專業錄取執行“專業志愿清”原則。
第十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十一條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以及英語、數學單科分數較高的考生(如考生省份有相關規定,執行該省份要求。)甘肅省“對口升學批次”錄取總分相同時,依次比較“文化綜合素質測試”成績、“專業基礎知識測試”成績、“專業技能水平測試”成績,擇優錄取,如考生所屬省招辦有相關規定,按該省招辦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對天津市考生,依據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普通高考語文、數學、外語3門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參考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如考生投檔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單科成績,成績較高者優先。
第十三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學院各招生專業公共外語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五條 學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錄取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