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八條 天津工業職業學院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根據考生志愿,參考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 實行順序志愿省份,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天津工業職業學院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天津工業職業學院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依次類推。實行平行志愿省份,錄取以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錄取規則為準。
第十條 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到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內蒙古自治區按照該區實行動態排名精確定位填報志愿的辦法,在錄取中執行“專業志愿清”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浙江、天津、山東等省(區、市)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浙江、天津、山東等高考改革試點省(區、市)考生須滿足我院選考科目要求。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區、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綜合素質檔案的使用辦法按各省(區、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在甘肅省對口升學招生中,錄取總分相同時,依次比較“文化綜合素質測試”成績、“專業基礎知識測試”成績、“專業技能水平測試”成績,擇優錄取。如考生所屬省招辦有相關規定,按該省招辦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對于天津市考生,依據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普通高考語文、數學、外語3門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參照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如考生投檔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單科成績,成績較高者優先。
第十五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的要求,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
第十六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各專業錄取均無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八條 各專業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其他語種考生慎報。
第十九條 錄取工作結束后,我院將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錄取通知書。同時,考生可通過我院校園網、咨詢電話查詢錄取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