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錄取規則
一、學校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投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如生源省份投檔比例有特殊規定,按生源省份投檔比例要求執行。
三、根據考生報考志愿優先錄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計劃,依次錄取后續志愿考生。
四、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實行“專業清”原則予以錄取,即A、對于進檔考生,根據考生第一專業志愿,按照高考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B、對于進檔考生,不能滿足其進第一專業志愿的,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調錄到錄取未滿計劃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C、同等條件下,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志愿、高考總成績皆相同的情況下,依次按考生的語文、外語、文綜、數學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依次按考生的數學、外語、理綜、語文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其中如個別專業生源計劃不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成績隨機錄取到計劃未滿專業;對所報志愿未被錄取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將予退檔。
五、對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檔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的規定投檔并錄取。
六、吉林省普通高校對口招生統一考試錄取規則
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實行“專業清”原則予以錄取,即A、對于進檔考生,根據考生專業志愿,按照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B、對于進檔考生,不能滿足其進第一志愿的,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錄取。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調錄到錄取未滿計劃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C、同等條件下,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志愿、分數皆相同的情況下,依次按考生的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其中如個別專業生源計劃不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成績隨機錄取到計劃未滿專業;對所報志愿未被錄取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將予退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