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錄取
第十三條 根據教育部要求,按照“學校負責,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工作模式,根據考生德智體等方面考核實際情況,擇優錄取。錄取工作在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領導下,實行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四條 學校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區)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2%以內;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區)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
第十五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加、降分政策,認可各省(市、區)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檔成績,并作為錄取和安排專業的成績依據。
第十六條 除英語、旅游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外,我校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課程)的語種。學校以英語為外語安排教學,建議少數語種考生在報考時慎重考慮。
第十七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我校對進檔考生在安排錄取專業時按照“專業志愿優先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專業志愿順序,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并參考相關科目的成績擇優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其他按專業志愿未能錄取滿額的專業,不設專業級差,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十八條 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報考我校藝術、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在文化、專業成績達到生源省控制線后,按專業成績總分從高到低原則錄取,專業成績相同的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原則錄取,如果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均相同,則按照高考文化成績中的語文、外語成績依次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在安排錄取專業時采取“分數優先”原則,不設專業級差,根據考生成績和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考生服從專業調配,學校將根據考生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配到尚未滿額的其它專業。若考生不服從專業調配,我校將作退檔處理。
第十九條 我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嚴格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對考生進行復查,經復查被確認為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分別依照教育部、教育廳及學校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市、區)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數量和調檔分數線。錄取時,學校將根據生源狀況在相應省(市、區)適量調整招生計劃。
第二十一條 預留計劃嚴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廳要求控制在1%以內,預留計劃的使用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預留計劃的使用按模擬投檔之后,根據生源情況追加計劃批量投檔。
第二十二條 若其它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在今年的招生政策上有特殊的政策,我們將以該省(市、區)的最新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