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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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校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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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錄取順序。實行順序志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填報我院的進檔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錄取非第一志愿上線考生;實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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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錄取專業確定辦法。按照志愿優先原則安排專業;對報考的專業計劃已滿且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可調配到其他缺額專業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比較相關科目成績(文史類考生比較“語文+外語”的總分,理工類考生比較“數學+外語”的總分)確定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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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于符合國家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加分和降分條件且報考我院的進檔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總成績順序排列,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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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藝術類(美術)專業認定。按各省(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專業統考成績,文化成績總分和專業成績總分均達到省(直轄市)劃定錄取分數線的,我校按專業成績排名,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排名,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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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體檢要求。考生必須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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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專業外語語種不限,但新生入學后公共外語為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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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專業不限制男女生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