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第十三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特殊專業體檢及要求)。學校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要求。
第十四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五條 我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區)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學校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體類分代碼(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的錄取或者按規定提取其他志愿錄取。
第十八條 普通類專業按照“依據學科,滿足等級,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投檔原則,以“專業清”方式,對進檔考生按投檔分排序,結合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情況、綜合素質評價等其他指標錄取。藝術類考生需參加全省藝術美術類統一考試,且文化和專業分均需達到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考生按文化分和專業分總和計算投檔分。藝術類專業按照“依據科學,滿足等級,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投檔原則,以“專業清”方式,對進檔考生按投檔分排序,結合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情況、綜合素質評價等其他指標錄取。
第十九條 在投檔過程中,文史類、理工類(非語言類專業)考生如總分相同,按語文、數學兩門科目分數與附加題分數之和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如仍相同,則文科類考生再依次按語文(含附加分)、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理科類考生再依次按數學(含附加分)、語文、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文史類、理工類(語言類專業)考生如總分相同,按外語科目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如仍相同,則按語文(含附加分)科目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藝術類考生如總分相同,按專業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如仍相同,則再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
第二十條 普通高考英語類專業只招收英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