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2020年招生計劃以各省教育考試院(或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三條 學校嚴格遵守教育部要求并執行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實行“學校負責,各省考試院監督”機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外語語種要求:不限。
第十五條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條 身體健康要求:嚴格執行教育部、衛生部聯合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錄取具體方式
1.浙江省內招生:
(1)根據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原則:“分數優先,遵循志愿”;
(2)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選考科目范圍為前提,根據考生高考總分,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直接錄取到考生所填報的專業;
(3)高考總分相同的考生,依據位次、志愿順序錄取。位次在前的考生先錄取。位次相同的考生,則志愿順序在前的考生先錄取。全部相同的,則全部錄取。
2.浙江省外招生: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3.專業分數級差: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