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領導,按照“學校負責、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監督”的原則,在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組織、監督下進行。
1.學校按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投檔成績調檔。調檔比例按照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相關規定確定,其中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
2.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對于未完成的計劃將征集志愿;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的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回或調劑到其他生源情況較好的省(區、市)完成招生計劃。
3.學校實行分數優先錄取規則,不設專業級差。對進檔考生按投檔分和專業志愿擇優錄取、確定專業。投檔分相同時,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理工類和綜合改革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
對報有服從專業調劑志愿的進檔考生,在所報專業已滿的情況下,按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排序調劑到計劃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對未報服從專業調劑志愿的考生,在所報專業已錄取滿額的情況下作退檔處理。
若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對于錄取規則有規定,按其規定執行。其中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即對在招生計劃數內的進檔考生按專業志愿順序依高考總分排序錄取。
4.在調檔、錄取和確定專業時,對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學校認可考生具備的所有加分項目中最高的一項,且最高不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四條 報考學校普通類、高校專項計劃、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江蘇省考生,其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的成績等級須達到B+、B;其他特殊類型招生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執行。
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對選測科目歷史(文史類)和物理(理工類)等級達A+的考生加2分,等級為A的考生加1分。
第十五條 實施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的省市,投檔方式按照其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相關文件規定執行。考生選考科目須符合學校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否則作退檔處理。學校將考生的綜合素質檔案材料作為安排調劑專業志愿的參考。
第十六條 學校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英語是各專業必修課程,考生入學后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七條 學校高校專項計劃(好學計劃)、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運動訓練、面向港澳臺僑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的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相關規定以及學校本年度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執行。
學校面向內地西藏高中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以及國家專項計劃的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相關規定以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體育專業錄取規則: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查與體檢合格、文化和專業省統考成績均達到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劃定的本科合格線及以上的進檔考生中,按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錄取規則錄取;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沒有規定錄取規則的,按專業成績排序錄取。對于體育類區分文理科的省(區、市),僅招收理科考生。
第十八條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不錄取未填報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志愿的考生,學生入學后不得轉入其他專業。
第十九條 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