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和辦法
第十四條 按照教育部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以及“學校負責,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要求,嚴格執行招生工作“六公開、六不準”,實施“陽光工程”。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五條 學校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條 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學校根據教育部等部門聯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對于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學校可以不予錄取”條款的考生,將按“不予錄取”執行。
第十七條 外語語種要求:不限。學校公共外語語種為英語,新生入學時也可根據喜好選擇其他語種替代英語作為必修的公共外語,可選的語種有日語、韓語、法語、德語、阿拉伯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等。
第十八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九條 學校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錄取批次、投檔原則及投檔比例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十條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在專業錄取過程中,若出現總分相同的情況,按照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排名方式進行錄取。
高考綜合改革省(市、自治區)按照高考改革規定的錄取政策進行錄取。
非高考綜合改革省(市、自治區),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當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學校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原則上予以退檔。
第二十一條 學校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要求及規定的形式進行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招生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