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學校錄取新生的原則: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勞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條 普通文理本、專科錄取辦法,由學校根據各省(區、市)的出檔規定和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采用專業志愿清的調配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在考生投檔分相等的情況下,學校將綜合考慮考生相關科目成績及特長等因素,擇優錄取考生。
第十一條 藝術(美術)類考生:
1、福建省考生:根據一檔多投的規定,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預錄取排序,綜合成績=高考文考總分(平行志愿特征分)×40%+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2.5×60%。
2、其他省份考生:各省藝術類招生文件有明確規定綜合成績(投檔成績)計算辦法的,按照各省文件執行;各省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的,綜合成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綜合成績=高考文考總分(平行志愿特征分)×40%+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