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條件和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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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按教育部要求,實行學校負責、各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監督的體制,按考生德、智、體三方面公平、公正、擇優錄取。學校在招生錄取和安排專業時,相同條件下優先考慮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外語聽力成績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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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外語語種要求:語種不限,入學后小語種不能組班的改為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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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男女比例:報考各專業不限男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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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身體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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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錄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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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份,按投檔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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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未實施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份,按照各省的志愿設置及投檔錄取原則進行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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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接受投檔,第一次填報志愿的投檔考生不足時,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征集(后續)志愿考生。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錄取,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檔考生不足時,再錄取后續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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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投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確定專業。若第一專業志愿考生滿足某專業計劃,則本專業不再錄取其它專業志愿考生;若第一專業志愿考生不滿足某專業計劃,則錄取第二專業志愿考生,依此類推。 當投檔考生各專業志愿都不能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根據專業計劃缺額情況進行專業調劑,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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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確定錄取資格時,考生的各種加分、降分情況均計入總分,無單科成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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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東省春季高考考生按教育廳規定的專業類別分專業進行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