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招生機構、錄取規則: 1、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作為常設機構,負責招生日常工作。 2、嚴格執行教育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區招生政策原則與規定,招生錄取工作實施“陽光工程”,遵循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公平競爭、公開選才的原則。 3、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學校根據空額計劃調劑到相應專業,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藝術類專業錄取根據投檔來考生(專業成績達生源省美術類省考專科線,文化成績達生源省藝術類專科批次線)總分從高到低錄取,總分相同以文化分高優先錄取。4、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的規定加分提檔,但錄取時以實考分為準。高考成績總分相當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政策加分的考生和相關科目分數較高的考生。 5、往屆生的錄取按照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6、執行最新《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 7、學校不限定考生所學外語語種,只提供英語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