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政策和紀律,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對考生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按教育部規定,實行學校負責、省級招生管理機構監督的錄取體制。錄取新生時,嚴格執行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制定的2020年招生錄取政策和紀律,采取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在福建省內,實行“按專業志愿平行投檔模式”錄取。在福建省外,各專業錄取采用“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規則,即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排列,按分數排序依次錄取到第一專業,如第一專業錄滿,依次錄取到第二、三專業,以此類推;若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已錄滿,有填寫“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到未滿額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予以退檔。
學校在錄取新生時,如遇同分情況,根據語文、數學、英語和綜合的科目順序,按單科成績排序情況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除學前教育專業公費師范生外,學校的其他專業新生錄取不設性別限制。
第十九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附件)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學校錄取新生,身體健康狀況方面的要求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其余均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文件附件)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要求執行。
新生報到后,學校將對新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虛作假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將取消其錄取資格并將檔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二十一條 由于福建省內的師范類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證,體檢根據《福建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通知執行,因此報考師范類專業的考生應根據自己的身體條件,對照上述體檢要求填報志愿。
因身體條件不適合今后從事教師職業要求的考生不宜填報師范類專業。
第二十二條 學生入學后要求轉專業的,按《福建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