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根據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院有關文件的要求, 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的成績為依據。繼續深入實施高考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條學院調閱各省(區)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10%~120%的比例范圍內,同時根據各省(區)生源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未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的省、自治區或批次,實行“志愿優先,遵循分數”原則。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的省、自治區或批次,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
第十二條 對進檔考生,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則。為滿足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各專業計劃數根據生源情況可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學院執行教育部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有關加分與相關降分的政策規定,并計入總分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我院認可各招生省份藝術類聯考(統考)成績或藝術考生在該省其他院(系)取得的藝術專業成績
第十五條各專業均無男女比例及民族成份要求。
第十六條 往屆生的錄取按照各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的有關規定辦理,與應屆生同等對待。 第十七條 錄取體檢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聯合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指導意見》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招生錄取工作全部實行遠程網上錄取,錄取進度和結果將會及時公布在校園網上,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方式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