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十條 院校志愿錄取執行所在省(區、市)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 專業志愿錄取原則
一、各省(區、市)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對同一科類、相應批次的學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符合條件的考生,先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隊,再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劑到招生計劃未錄滿專業(類);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
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考生的選考科目須滿足所填報高考志愿的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專業(類)錄取執行考生所在省(市)相關政策和規定;如考生所在省(市)對專業錄取無明確規定,則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對同一專業組學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符合條件的考生,先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隊,再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劑到所在專業組內招生計劃未錄滿專業(類);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
三、普通類專業(類)在內蒙古自治區原則上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普通類專業(類)投檔成績相同情況下的錄取規則
一、江蘇省以外各省(區、市),如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的順序,優先錄取單科成績較高的考生。如條件再相同,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的考生。
二、在江蘇省錄取過程中,如考生投檔成績相同,優先錄取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等級排序較高者(比較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等級排序時,先比較A+等級個數,如相同,再比較A等級個數,依此類推。)。如選測科目等級再相同,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的順序,優先錄取單科成績較高的考生。如條件仍相同,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的考生。
第十三條 世界史(外語雙學位實驗班)專業僅限高考語種為英語、日語、法語、俄語和朝鮮語等五個語種的考生報考,高考英語成績不低于所在省(區、市)英語科目滿分的70%。
第十四條 體育教育專業錄取規則執行考生所在省(區、市)相關政策和規定;如考生所在省(區、市)對該專業錄取規則無明確規定,該專業錄取規則為:在投檔考生中,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成績,根據考生志愿,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高考文化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普通高校體育專業省級測試成績(以下簡稱體育專業成績)較高的考生;如體育專業成績再相同,則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的順序,優先錄取單科成績較高的考生;考生體育專業成績還須同時達到體育專業省級測試成績滿分的75%和所在省劃定的體育類本科控制分數線。天津市考生按體育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考試成績相加的總成績,根據考生志愿,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總成績相同,優先錄取體育專業成績較高的考生;如體育專業成績再相同,則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的順序,優先錄取單科成績較高的考生;考生體育專業成績還須同時達到體育專業市級測試成績滿分的75%和天津市劃定的體育類本科控制分數線。
第十五條 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聲樂方向)、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鍵盤方向)、日語(中外合作辦學)、軟件工程專業只錄取有專業志愿的考生(不含服從志愿)。
第十六條 藝術類高職美術教育專業錄取規則為:在投檔考生中,按美術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美術專業統考成績相同,優先錄取高考文化成績較高的考生;如高考文化成績再相同,則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的順序,優先錄取單科成績較高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區、市)對藝術類高職錄取規則有明確規定,則執行各省(區、市)的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藝術類本科、高水平運動隊、高職升本、春季高考學前教育專業、五年一貫制學前教育專業錄取規則分別詳見《天津師范大學2020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天津師范大學2020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2020年天津市大學軟件學院與天津工業大學、天津師范大學、天津理工大學、天津職業技術師范大學、天津城建大學高職升本科聯合招生章程》《天津師范大學2020年春季招生簡章》《天津師范大學2020年學前教育專業(五年一貫制)招生簡章》。
第十八條 加分政策參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九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和通知的相關規定處理。若本年度,主管部門對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則按新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學校在接到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