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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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校根據河北省下達的招生事業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學校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并報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和教育部備案。具體招生專業、人數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學校不預留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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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校對符合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檔考生,依據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相關政策執行,在提檔和分專業時均承認政策性加分,但承認的最高加分值不超過20分。學校遵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投檔規則。對進檔考生,學校依據“專業志愿清”的錄取原則,安排考生專業志愿,專業志愿間無分數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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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文史、理工類進檔考生,依據“專業志愿清”的原則,按照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分檔。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時,文史類考生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理工類考生依次按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專業志愿時,學校將專業服從調劑的考生錄取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滿;對按以上原則無法滿足所報專業志愿,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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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內蒙古考生錄取時,對進檔考生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江蘇省考生錄取時,對進檔考生依據“專業志愿清”的錄取原則,安排考生專業志愿,錄取實行“先分數后等級”的原則錄取,分數相同的按選考科目等級賦分比較(等級權重分值:B=5、B+=10、A=15、A+=20),等級分數相同時,文史類考生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理工類考生依次按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對普通文科類、理科類考生選測科目等級要求達到C以上;上海市考生錄取時,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以當地公布為準,進檔考生按專業組分別進行專業錄取,若考生所填專業均已錄滿,學校則依據考生填報的服從專業志愿調劑情況在考生所投檔的專業組內進行專業調劑錄取;浙江省考生錄取時,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以當地公布為準,進檔考生按所填報專業志愿進行錄取,未錄取考生不進行專業調劑;北京、天津、山東、海南考生錄取時,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以當地公布為準,按各生源省相關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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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藝術類各專業錄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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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報考我校藝術類本科專業的考生,要求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健康體檢合格,考生的文化成績和藝術專業成績需達到生源省相應批次、科類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生源省相關招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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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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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樂與舞蹈學類(音樂學、音樂表演)、音樂與舞蹈學類(舞蹈學、舞蹈表演)、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音樂表演(中外合作辦學)、播音與主持藝術、廣播電視編導以及美術類各專業使用河北省相應類別統考(或聯考)成績作為專業成績錄取依據,執行河北省藝術類相應專業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對進檔考生依據“專業志愿清”的原則,音樂與舞蹈學類(音樂學、音樂表演)、音樂與舞蹈學類(舞蹈學、舞蹈表演)、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音樂表演(中外合作辦學)、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廣播電視編導專業、按照河北省投檔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美術類各專業按照專業成績分檔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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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舞蹈表演(體育舞蹈)專業執行河北省藝術類相應專業投檔原則,對進檔考生依據“專業志愿清”的原則,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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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省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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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樂與舞蹈學類(音樂學、音樂表演)、音樂與舞蹈學類(舞蹈學、舞蹈表演)、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音樂表演(中外合作辦學)、播音與主持藝術以及美術類各專業,對進檔考生依據“專業志愿清”的原則,按照專業成績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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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對進檔考生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計算公式為:綜合成績=統考(聯考、校際聯考)專業成績×70%+(高考文化成績+政策性加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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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分考生處理辦法:按專業成績錄取的專業,專業成績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依次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則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按綜合成績錄取的專業,綜合成績相同的,按專業成績依次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專業成績仍相同,則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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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體育類各專業承認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聯考(統考)專業成績,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達到該省控制線,對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依次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依次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則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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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英語、翻譯、商務英語、應用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漢語國際教育專業外語語種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請審慎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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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音樂與舞蹈學類(音樂學、音樂表演)器樂教學主要面向單簧管、雙簧管、薩克斯、長笛、小提琴、手風琴、鋼琴、古箏、琵琶、二胡、竹笛、笙。非以上樂器種類考生請審慎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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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和音樂表演(中外合作辦學)兩個本科專業,專業教學側重“管弦與打擊樂器演奏”、“鋼琴與鍵盤樂器演奏”、“聲樂演唱”三個專業方向。非西洋樂器考生請審慎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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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報考非外語專業,請審慎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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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檢查,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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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以上錄取原則與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