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普通本科層次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普通本科層次體育類專業,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且至少有兩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報考本校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專業,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本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本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考生總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時,如果考生所在省(區、市)有考生的成績排位,則按考生的排位從前到后順序錄取,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或專業相關科目成績較高者。如果考生所在省(區、市)沒有考生的成績排位,則按統考科目成績總分從高到低錄取,統考科目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單科順序:理科為數學、語文、理科綜合、外語;文科為語文、文科綜合、外語、數學。
第二十三條 體育類及藝術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投檔至本校的廣東省生源考生,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投檔至本校的非廣東省生源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體育類專業綜合成績=術科統考成績×70%+文化課成績×30%;藝術類統考專業綜合成績=(術科統考成績÷術科統考總分)×70+(文化課成績÷文化課總分)×30。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術科統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藝術類專業在使用校考成績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相應專業錄取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并取得本校對應專業校考合格證前提下,投檔至本校的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術科校考成績÷100)×70+(文化課成績÷文化課總分)×30。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術科校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本校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船舶電子電氣工程專業實行半軍事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校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海南省和山東省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海南省和山東省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本校在江蘇省的錄取原則按先分數后等級、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等級順序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級考生按語文、數學科目的總分(含附加分)從高到低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