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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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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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分類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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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普通本科層次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報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類專業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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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普通本科層次藝術類(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普通高中學考,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普通高中學考;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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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本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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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本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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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文科類、理科類專業錄取規則:根據各省投檔規則出檔后,專業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即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錄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投檔總分相同時:總分有對應排位的,排位前者優先錄取,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總分沒有對應排位的,比較單科成績高低,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文史類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理工類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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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廣播電視編導類、舞蹈類)專業錄取要求:在專業科和文化科考試成績都上線的基礎上,在實行藝術平行志愿的省份,則根據藝術平行志愿排位分,按“分數優先”原則錄取;在藝術類非平行志愿省份,則根據文化課總分和術科統考分數合成的綜合分(文化課成績占40%,術科成績占60%),綜合分計算公式為:綜合分=文化課成績/文化課總分×750×40%+術科成績/術科總分×750×60%,按“分數優先”原則錄取,綜合分相同時:依次比較術科、語文、外語、數學成績高低,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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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校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試點專項計劃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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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對投檔總分低無法達到所填報的專業志愿要求又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培養相關要求的,或健康條件不符合專業條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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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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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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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校在山東省和海南省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山東省和海南省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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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少數民族考生的錄取辦法:由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審定資格的少數民族考生,符合我校投檔要求的,按分數優先原則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