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根據招生計劃和專業(類)錄取原則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下同)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擇優錄取下一級志愿或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三條 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10%,實際調檔比例視各省(市、區)相關規定和生源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學校認可教育部和相關省(市、區)規定的優惠加分投檔和降分投檔政策,具體執行標準限額以學校與各省(市、區)招生部門商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 普通專業(類)錄取原則
(一)同一投檔單位(科類、專業組別),按投檔成績(不含排序分,下同)優先的原則確定錄取專業(類)。若投檔成績相同,專業志愿順序靠前者優先。若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順序均相同,按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綜合科目成績的順序擇優錄取。若投檔成績和上述科目成績均相同,則由學校依據考生投檔信息擇優錄取。若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則調劑到其他有計劃缺額的專業錄取,其調劑的專業由學校確定;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則作退檔處理。
(二)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其規定執行。如:內蒙古考生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清的原則確定錄取專業;江蘇省考生按先分數后等級的原則確定錄取專業;招考綜合改革的省份,分別按照生源省招考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政策規定及要求執行,考生選考科目必須符合我校的專業(類)選考科目范圍要求。
第十六條 第一志愿填報我校,投檔成績超過我校在考生所在省(市、區)相應科類投檔線15分及以上(江蘇省10分及以上,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浙江省、廣東省、海南省、遼寧省及其它原本科一、二批次合并的省份除外),身體符合專業要求的普通文理科本科一批首次投檔的進檔考生,我校滿足其第一專業志愿。
第十七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符合報考條件的進檔考生,相關成績須達到生源省招考主管部門公布的相應我校藝術招考類型所在批次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及相關要求,我校依據招生計劃,按以下原則擇優錄取。
(一)美術設計類本科專業錄取原則
1、福建省考生的錄取在遵循福建省藝術類“一檔多投”的相關規定前提下,我校再對進檔考生分科類分專業按照折合分擇優錄取。山東省進檔考生分專業按照折合分擇優錄取。
2、除福建省、山東省以外的其它招生省份進檔考生,我校將視各省相應錄取批次的科類設置情況和具體要求,分科類(或不分科類按藝術綜合)按照折合分優先再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
3、美術設計類本科錄取折合分計算方法及同分優先原則:折合分=(專業成績÷專業統考滿分)×50+(高考文化成績(含優惠分)÷高考文化滿分)×50,專業成績為考生在相應省份統考美術(類)專業成績,江蘇省和山東省考生高考文化分數計算范圍為語文、數學、外語三門。折合分相同,則依次按照專業成績、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綜合科目成績的順序擇優錄取。
(二)音樂、舞蹈類本科專業錄取原則
進檔考生,按音樂表演(聲樂)、音樂表演(器樂)、舞蹈學各自報考條件中規定對應的考生省統考專業成績分別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統考專業成績相同則按高考文化成績(含優惠分)、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綜合科目成績的順序擇優錄取。招收的器樂方向考生僅限統考主專業樂器種類為琵琶、二胡、中阮、古箏、竹笛、揚琴、小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薩克斯、鋼琴的考生。其中,古箏、二胡只招收湖南省、河北省生源考生;竹笛、薩克斯只招收河北省、甘肅省生源考生。
(三)生源省招考主管部門明確規定相關批次投檔考生不適用優惠分的情況下,則考生優惠分不納入相關分數計算。其它相關內容,考生須查閱當年中南林業科技大學藝術類本科專業招生簡章。
第十八條 報考我校體育類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考生,相關成績須達到生源省招考主管部門公布的相應我校體育招考類型所在批次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及相關要求,進檔考生按照體育專業省統考成績擇優錄取,統考專業成績相同則按高考文化成績(含優惠分)、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綜合科目成績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高水平運動員錄取原則:符合教育部及各省(市、區)規定的條件,經學校專業測試合格并與我校簽訂了協議,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經各省招生考試機構確認后,按高水平運動員招生政策錄取。
第二十條 日語專業招英語、日語語種考生,法語專業招英語、法語語種考生,英語、朝鮮語、俄語、翻譯專業只招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應試外語語種,但學校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一條 報考會計學(ACCA卓越班)、金融學(CFA卓越班)和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班戈學院所屬的會計學、金融學、電子信息工程、林學專業的考生,英語成績不低于英語科目滿分的70%。
第二十二條 所有專業對考生的身體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對新生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無正當理由超過入學報到日期的未報到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不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