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錄取規則與辦法
第十條 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結合考生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提檔比例
學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及其劃定的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和考生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二條 錄取規則
(一)內蒙古自治區考生錄取時采取“專業志愿清”的方式錄取,即對在我校投檔比例線上且已經投檔我校符合條件的考生,按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在專業招生計劃內擇優錄取。
(二)內蒙古自治區外其他省市考生錄取采用“分數優先”的方式錄取,即在同一個學校志愿中,按照“分數優先”的方式安排專業,專業之間不設專業志愿級差。
(三)學校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招生部門有關加分和優先錄取的規定。錄取和專業安排以考生投檔成績為準。若同一專業考生中錄取最低分出現平行分,文科依次比較語文、文科綜合、外語、文科數學;理科依次比較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在招生范圍內擇優錄取。
(四)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藝術類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清的原則進行。專業課成績達到統考最低控制分數線,根據考生所報志愿,按照考生的綜合成績(綜合成績 =[考生文化課成績×60%]+[考生專業課成績×40%])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若同一專業考生中錄取最低分出現平行分,依次比較文化課投檔總分、藝術統考或聯考成績、語文、外語、文科綜合或理科綜合、文科數學或理科數學,在招生范圍內擇優錄取。
(五)我校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專業錄取時,按該省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在其他未限定錄取規則的省錄取時按我校在自治區內的錄取辦法執行。
(六)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應試語種為英語;報考德語專業的考生,應試語種為德語或英語。英語或德語單科成績必須達到100分以上。
第十三條 建筑學、城鄉規劃及風景園林專業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美術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