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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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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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和各省高考加分政策,錄取時考生成績以考生投檔分(不含生源省份排位小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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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會展經濟與管理(中外合作辦學)、酒店管理(中外合作辦學)、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中外合作辦學)、行政管理(中外合作辦學)4個專業錄取時要求考生英語高考成績達到滿分的70%以上(含70%)。其他專業錄取時對考生單科成績不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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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外語類專業、軟件工程(NIIT)專業應試外語語種要求為英語,其他專業不限制應試外語語種,但考生進校后均以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在填報志愿時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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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在征集志愿后仍就生源不足,則根據生源省(區、市)有關規定,將未完成的招生計劃調整到其他生源好的省(區、市)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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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各專業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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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輪投檔的考生,沒有特別說明時,錄取考生專業實行分數優先原則,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即高分考生優先滿足專業志愿。考生分數相近或相同時,先遵從專業志愿,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優先錄取與專業相關科目分數高、外語分數高、獲得省級以上獎勵或因特長加分的考生,外語類專業優先錄取英語成績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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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考生第一專業志愿填報園林、水產養殖學、農業資源與環境、動物科學、動物醫學、農學、植物保護、園藝、林學等農林類專業,實行第一專業志愿優先原則。另外,同一輪出檔考生錄取時,在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未能錄取并同意專業調劑的情況下,若農科類專業未錄滿,優先錄取填報有農科類專業志愿的考生,然后才調劑其他沒有相應農科類專業志愿的考生錄取到農科類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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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專業錄取時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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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為“選測BC,必測 5合格”,進檔考生排序方法為“先分數后等級”,選測科目要求見江蘇省招辦公布的分專業招生計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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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高校考試招生綜合改革的省(區、市),按該省(區、市)投檔規則,擇優錄取。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東、海南2020年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見生源省份教育考試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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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不能錄取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除了軟件工程(NIIT)專業和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會展經濟與管理(中外合作辦學)、酒店管理(中外合作辦學)、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中外合作辦學)、行政管理(中外合作辦學)不進行專業調劑錄取外,將調劑錄取到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對將二本批次與一本批次合并為一個批次的省份,將在海甸或儋州兩個校區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中調劑錄取;不服從專業調劑考生,或雖然服從專業調劑但剩余招生計劃只有上述4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計劃和軟件工程(NIIT)專業計劃時,將予以退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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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學專業學制為五年,要求報考考生具備一定繪畫基礎,新生入學后需測試繪畫水平,測試不合格者轉入土木工程專業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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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語類專業僅招收英語語種考生(日語、俄語專業為零起點教學),要求考生口齒清晰,英語成績良好。報考外語類專業考生參加外語口試辦法和口試成績以各省規定為準,錄取時參照生源省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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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會展經濟與管理(中外合作辦學)、酒店管理(中外合作辦學)、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中外合作辦學)、行政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四個專業是雙學位項目。四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和校企合作辦學的軟件工程(NIIT)專業只招收有專業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時,根據考生所在省份有關降分規定,對有此專業志愿的考生,適當降分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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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有15個專業按7個大類招生錄取(詳見附件表中招生專業),學生入學后統一學習所錄取專業類的基礎課程和專業基礎課程,依專業類不同,一般在一年半到兩年半內根據專業教學容量、學生志愿情況、學習成績和人才需求等情況分流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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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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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類專業成績采用生源省相應的藝術聯考(統考)成績。學校執行生源所在省該類專業的投檔規則,考生文化統考成績和專業成績均需達到省定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對投檔的考生按照專業成績優先原則安排專業,若專業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課分數高的考生。專業課成績、文化課成績均相同的情況下,按照文化課語文、英語、數學成績高的優先次序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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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表演(聲樂方向)專業僅招收聲樂的考生;音樂表演(各器樂方向)專業僅招收與相應器樂種類一致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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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體育類專業錄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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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閑體育專業屬于體育類專業,報考休閑體育專業考生專業成績(專業成績為考生所在省的專業統一考試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所在省(市、自治區)控制線的基礎上,進檔考生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若文化成績相同,優先錄取專業成績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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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學校招收籃球、排球、足球和田徑等項目高水平運動員,錄取原則按照《海南大學2020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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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港澳臺僑學生的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規定和我校招收港澳臺僑學生相關招生簡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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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所有專業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對身體條件不符合所報專業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學校將其調劑到其他符合條件又有招生計劃的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