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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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招生錄取政策,并按生源省份有關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的規定和程序進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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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生源省份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優先錄取首次投檔的考生;若首次投檔生源不足,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根據生源省份相關規定參加征集志愿錄取。對生源省份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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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根據投檔批次,按“志愿優先”的原則,依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先按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第一專業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專業的考生按第二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以此類推,直至安排完所有專業,專業志愿之間無分數級差。若所報專業計劃已滿,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無專業志愿,且服從調劑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調劑);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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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在同一批次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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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報考藝術類和體育類的考生,需參加各省(市、區)組織的專業統一考試。藝術、體育類專業在文化分、專業分雙上線的條件下,按專業分從高到低進行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分較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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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對加分或降分投檔的考生,按各省招考辦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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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我校預錄取的考生,經各省招考辦審定后,學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發錄取通知書。考生憑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不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注冊的新生作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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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新生資格復查。新生入學報到時,嚴格復查相關證明材料,凡以虛報、隱瞞、欺騙等違規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出,取消入學資格,若已取得學籍的取消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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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體檢復查。錄取的新生報到入學后,學校統一安排體檢復查,體檢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