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陽光工程”,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六條 調閱考生檔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以考生當年普通高考成績為主要依據,優先錄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檔)考生,若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檔)不能完成招生計劃,則按各省招生辦公室的投檔順序依次錄取考生。對非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檔)考生無分數級差要求。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相關規定錄取。
第十七條 對已進檔考生按照分數(位次)優先的原則擇優錄取,優先滿足分數(位次)高的考生專業志愿。當考生的高考投檔成績(位次)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校可將考生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所有專業錄滿為止。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第十八條 山東省、海南省的錄取工作嚴格按照兩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報考藝術、體育類考生,嚴格按照生源所在省對藝術、體育專業招生工作實施意見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民族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的錄取,嚴格按照貴州省教育廳相關文件執行。少數民族預科不分專業,按文史、理工兩大類錄取,一年后成績合格者,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專業分流后進入大一學習。
第二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將對入學新生進行復查,包括入學資格審查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于在招生錄取各環節中有弄虛作假行為以及不符合教育部相關政策的考生,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新生復查期內,原則上不受理新生退學申請。
第二十二條 在各省控制分數線上未能完成的招生計劃,經相關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批準,調劑到其它生源較好省市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