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招生錄取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項招生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的原則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 同一投檔批次中,進檔考生專業安排時不設專業級差,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進行錄取。即按照投檔成績(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到低,對每位考生的專業志愿實行專業志愿平行的原則進行調配,同等條件下,依據考生志愿順序錄取,同分同志愿順序考生,以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科目順序按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對每位考生的專業志愿按其專業從前到后順序進行安排。
第十三條 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原則上英語筆試成績不低于90分;口試成績應達到B級(或4分、優良以上)。報考“漢語國際教育”專業的考生,原則上語文筆試成績不低于90分,外語筆試成績不低于70分,口試成績合格。報考“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考生,原則上外語筆試成績不低于90分。
第十四條 建筑學、城鄉規劃專業開設繪圖類、設計類課程,報考考生應有一定繪畫基礎,不招收色盲、色弱的考生。
第十五條 對于成績達不到所填報專業志愿但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專業志愿的同時,學校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將其調劑到相近專業或生源不足的專業。
第十六條 外語語種要求:除英語專業高考外語限英語語種,其它專業無外語語種限制。在教學過程中,大學外語教學語種主要為英語,且部份專業基礎課、專業課設置有一定比例的中英文雙語教學課程,部分專業與國外合作院校有國際聯合培養項目。
第十七條 各省、市(區)招生錄取規則原則上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屬地省(直轄市、自治區)級招生考試院(辦公室、中心)所公布的招生錄取文件執行。
第十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做退檔處理:
1、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并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
2、考生身體條件不符合所報專業的要求又無法調劑到其它專業的;
3、學校計劃已滿,考生仍未被錄取的;
4、各省級招生部門規定應當退檔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各專業男女生招生比例不限;政策性加分執行國家教育部及各省級招辦的規定。
第二十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