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
?
第十四條 按照教育部要求,招生錄取實行學校負責,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體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考生電子檔案綜合信息和考生成績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五條 體檢標準: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
第十六條 錄取批次:依各生源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學校各錄取批次為準。
?
第十七條 考生外語語種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
第十八條 執行考生所在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相關規定。
?
1.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愿的選考科目要求為前提進行錄取。
?
(1)按專業(類)投檔的省份,在投檔考生中,學校按考生專業志愿錄取。
?
(2)按學校(或專業組)投檔的省份,在投檔考生中,學校按投檔成績高低依次遵照考生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如出現專業志愿人數多于計劃數,且考生投檔成績和志愿順序均相同的情況,則按照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總成績高低順序滿足專業志愿,再相同將依次比較單科成績。
?
2.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區),執行相關省(市、區)的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接受投檔。
?
3.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區),按照其省(市、區)的規定的錄取。
?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上級有關要求,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和復查,凡有弄虛作假者,取消入學資格。
?
第二十條 錄取結果公布及入學通知書郵寄:考生可通過生源省(市、區)公布的錄取結果查詢渠道及學校招生信息網進行錄取查詢。被錄取考生的入學通知書,由學校寄往考生填報志愿時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處(若地址、收件人或聯系電話有變更,請及時與學校招生工作部聯系告知,聯系電話:0535-2923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