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的有關招生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一、學院名稱: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二、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三、辦學層次:高職
四、學校代碼:12487
五、學校地址:天津市大港區幸福路51號
六、學校基本概況: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的一所以工科為主的全日制綜合性高職學院。學院占地779畝,建筑面積20多萬平方米,開設石油化工類、計算機技術類、機電工程類、管理類、建筑類、藝術類專業33個,有全日制在校生7000余人。學院堅持“立足行業,面向社會,貼近經濟,服務企業”的辦學方向,圍繞應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培養目標,突出職業能力培養。積極開展學生就業指導工作和推薦就業工作,與多家企事業單位建立了相對穩定的用人關系,推薦就業的畢業生受到用人單位的歡迎,逐步成為企業的技術和管理骨干。學院2005年獲國務院七部委授予的“全國職業教育先進單位”稱號,2009年被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聯合確定為濱海新區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基地。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學院設有普通高職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 學院設高職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六條 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專業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11年面向全國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省招生計劃,并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向社會公布;同時還將通過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學院招生領導小組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對生源好、志愿足、錄取分數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作適當調整。
第七條 按照天津市物價局批準的高職收費標準,普通類專業學費5000—5500元/生·年、藝術類專業學費8000元/生·年。住宿費標準:根據不同的住宿條件,住宿費為600—1200元/生·年。收費標準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下發的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當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八條 學院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微博)文化課成績(藝術專業考生須有高等院校藝術類專業測試合格成績或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聯考、統考合格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 院校志愿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的考生,依此類推。
第十條 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再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此類推,直到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
第十一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
第十二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以及英語(論壇)、數學單科分數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四條之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藝術類專業考試成績合格,按照志愿優先,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由高到低的原則擇優錄取。若各省招辦對藝術類錄取另有規定的執行省級招辦規定。
第十四條 對天津市考生,依據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高考成績為基礎,參照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1、安排專業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可優先安排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可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安排專業。
2、退檔處理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可先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差的考生做出退檔處理,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可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做出退檔處理。比較考生的高中學業考試成績時,先比較獲得A等級的個數,如A等級個數相同,再比較獲得B等級的個數,以此類推。評價考生的綜合素質時,依據考生的學業類和非學業類兩方面情況綜合比較,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各專業公共外語課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七條 除石油工程技術專業只招男生,其他專業沒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條 藝術類考生錄取規則詳見2011年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藝術類招生簡章。
第十九條 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二十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具體報到要求見2011年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新生報到須知。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依據《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設有覆蓋面達30%的多種形式的獎助學金;設有國家助學貸款;學院設有餐飲服務、環衛保潔等多個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四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11年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普通高職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普通高職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凡以前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有關高職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院錄取承諾。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咨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咨詢電話:(022)25966613、25924477
傳真電話:(022)25966613、25924477
咨詢地點: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
錄取結果查詢網址:http://www.tjeti.com
學院網址:http://www.tjeti.com
E-MAIL: webmaster@tjeti.com
郵 編:300280
地 址:天津市大港區三號院幸福路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