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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工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立依法治校、規范管理、科學發展的運行機制,維護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辦學的質量和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武昌工學院(以下簡稱學院)
第三條 學院地址:武漢市洪山區張家灣街19號,郵政編碼:430065,學院網址:http://www.wpuic.net.cn
第四條 學院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五條 學院舉辦者:湖北永隆置業投資有限公司。
第六條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二)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章程;
(三)推選學院首屆董事會;
(四)依據本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院辦學和管理活動;
(五)學院終止辦學后,有關資產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置;
(六)為學院提供后勤社會化服務;
(七)決定董事報酬;
(八)章程中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七條 辦學形式、層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為主體,兼顧專科層次,本科學制4年,專科學制3年。
第八條 辦學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質量立校,特色興校”戰略,以師資隊伍建設為核心,以重點和特色專業建設為龍頭,以提高教學質量為重點,努力培養綜合素質高、知識結構合理、實踐能力強、具有創新精神和富有社會責任感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條 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辦學積累所形成的資產為學院所有。
第十條 辦學規模:根據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對人才的需求以及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總數控制在11000人左右。逐漸擴大本科生比例至90%以上。
第十一條 學科門類:建設相互滲透、協調發展的涵蓋工學、管理學、人文學科、社會學科等的學科門類,著重加強專業內涵建設。
第二章 董事會
第十二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過渡期董事會成員由舉辦方代表、院長、武漢工業學院代表和教職工代表組成。舉辦方代表由舉辦方委派,武漢工業學院代表由武漢工業學院委派,其他董事會成員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過渡期結束后董事會成員由舉辦方代表4人、院長和教職工代表3人共7人組成。舉辦方代表由舉辦方委派,其他董事會成員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應當具備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工作經驗。董事會組成人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董事會由7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2人,董事4人。董事長由舉辦方代表擔任。
董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定學院的重大事項,包括:
(一)聘任或解聘學院院長、常務副院長、副院長及中層正職管理人員;
(二)修改董事會章程和制定學院的規章制度;
(三)修改學院章程;
(四)確定學院的辦學指導思想,擬定學院的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院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六)決定學院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擬定學院分立、合并、變更、解散的方案;
(八)批準由學院院長提出的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九)決定學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例會2次,經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二)董事會辦公室需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通知采用書面形式或電話、傳真形式;
(三)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或第三人為代理人出席董事會會議,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如屆時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棄權;
(四)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委托的副董事長主持;
(五)董事會決議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含委托代理人)出席,沒有達到上述人數的董事會決議無效;
(六)董事會決議時,一般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董事或委托代理人通過方為有效。聘任或解聘院長和其他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年度預算、決算,重大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投資,以學院名義或資產進行風險投資、抵押、擔保等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七)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聲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八)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學院董事會辦公室存檔。
第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負責董事會日常工作;
(二)領導董事會工作,組織執行董事會決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應由學院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院長、副院長;
(五)在緊急情況下,對學院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學院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學院董事會報告;
(六)作為學院安全和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學院安全穩定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監事會
第十六條 學院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舉辦方代表和教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由3人組成。設主席1人,由舉辦方代表擔任;監事2人,由教職工代表擔任。監事由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董事、院長及常務副院長、副院長、主管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院的教學、財務狀況;
(二)對董事、院級領導(包括院長、常務副院長、副院長等)執行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學院章程的董事、院級領導,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院長、常務副院長、副院長的行為損害學院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任期:
監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會議事規則:
(一)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監事會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二)監事會議事范圍:對學院董事會決策辦學目標、方針和重大投資,學院中期、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執行情況提出意見;
(三)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后保存并存檔。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貫徹董事會領導、院長行政、黨委監督保障、專家治教的治校方針。
第二十一條 院長人選應根據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選配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經驗,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歲的教育專家擔任。院長的產生經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后生效,任期4年,可以連任。根據工作需要設常務副院長、副院長若干名,常務副院長、副院長由院長提名,董事會任命,任期4年。
第二十二條 學院中層正職管理人員,由學院院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學院中層副職以下管理人員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名、院長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三條 學院院長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和學院章程行使對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第二十四條 院長的職權:
(一)全面主持學院的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常務副院長、副院長按照分工協助院長進行學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四)組織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學質量;
(五)聘任和解聘除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外的,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名的其他工作人員;
(六)在董事會的授權下代表學院對外處理有關事務;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學院實行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系(部)主任主持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貫徹黨政共同負責制。學院各職能部門一把手對本部門工作負總責。
第二十六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并接受其監督指導。
第五章 黨群組織
第二十七條 學院設立中共武昌工學院委員會,負責領導學院的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學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并在辦學方向、教育改革與發展中起保證作用;在依法辦學、規范管理中起監督作用;領導院共青團、工會、學生會和其他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加強黨組織內部的教育管理,在師生員工中培養和發展新黨員;同時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和開展反腐敗工作,保證和監督學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八條 學院按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基層黨群組織,包括各級工會、共青團和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對黨群組織工作機構設置和工作人員配備,學院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經費,保證黨群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二十九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提高教職工的主人翁意識,為學院的科學發展建言獻策,加強學院的民主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條 學院堅持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不斷提高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院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建立黨組織與學院決策機構的協商溝通機制,與學院行政管理機構的聯席會議制度。黨組織對學院的發展規劃、人事安排、財務預算、基本建設、招生收費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參與研究討論。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一條 教育教學工作是學院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開展為原則。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社會需要的綜合應用型人才是學院的根本任務。
第三十二條 學院的教學內容以執行國家課程標準、教育部各教學指導委員會的基本要求為原則,嚴格履行學院各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完成教學計劃,按規定選用教材,按課程表安排授課。同時,學院大力提倡和鼓勵教學內容的更新和教學方法與手段的改革,運用先進教學理論指導教學活動,注重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第三十三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是:審定學科設置方案、教學大綱、教材編寫計劃、人才培養方案;確定重點學科及學科帶頭人;受理復議申請;協調和處理學術中的有關事宜。
第三十四條 學院設立教學督導員制度,促進教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和教學過程優化,加強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三育人”的有效結合,保障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十五條 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綜合素質的提高。
第三十六條 學院的招生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進行。每年的招生計劃須經董事會審核同意后申報,招生章程、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經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后發布。全部招生錄取工作必須做到“按計劃招生、按分數錄取、按標準收費、按程序審批”。
第三十七條 學院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教學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院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辦學實際需要,確定用人計劃,實行教職工全員聘任制度,面向國內外自主招聘教職工。
第三十九條 學院教職工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聘用時在合同中確定。
第四十條 學院根據實際,自主確定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學院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
第四十一條 學院嚴格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和鼓勵教職工參加國家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認證。
第四十二條 學院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與聘用、薪酬及獎勵工資等掛鉤。
第四十三條 學院自主聯系、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聘用外籍教師的人選。
第四十四條 學院支持和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并對全院教職工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四十五條 學院建立以工會組織為教師校內申訴的主渠道,依法妥善處理教師提出的申訴,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第八章 學生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院的學生管理貫徹“以學生為本”的理念,積極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三育人”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院貫徹實施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注重對學生進行法律規范、道德規范、學習規范、生活規范等方面的教育,使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和行為習慣。
第四十八條 學院建立以黨的各級組織和學生工作系統為學生校內申訴的主渠道,依法妥善處理學生提出的申訴,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學院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院錄取、或轉入學院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院的學籍。學院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按照國家規定和學院的實施細則,根據學生的表現和成績,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畢業生頒發本學院的畢業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士學位相關規定的本科畢業生,可以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努力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五十條 學院的學生會及其他社團組織,在學院黨、團組織領導下,自主開展各項活動。
第九章 安全穩定
第五十一條 學院建立健全維護學院安全穩定的工作機制。學院董事長是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維護安全穩定、建立和諧校園是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能之一。學院黨委應加強對安全穩定工作的督促檢查,積極協調決策機構、行政管理機構,研究部署學院的安全穩定工作。推動建立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和輿情分析研判機制。拓寬師生意愿表達渠道,推行學院黨政負責人接待師生、聯系師生制度。綜合運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統籌化解矛盾糾紛。
第五十二條 加強學院安全穩定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以學院、系(部)黨組織和學生黨支部為核心的基層組織建設,推動完善維護安全穩定的基層組織網絡。開展平安、健康、文明、和諧校園創建活動。強化學院內部管理,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推進學校安全保衛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師生守法自律意識,有效預防違法違紀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持續開展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條 嚴格落實維護學院安全穩定責任追究制。推動建立學院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級簽訂責任書,建立安全穩定工作責任體系。
第五十四條 學院制定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學生安全防護演練,提高學生防范各種風險的意識和技能,建設穩定和諧的校園環境。
第十章 財產與財務管理、辦學經費及收益分配
第五十五條 學院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獨立設置會計賬簿。
第五十六條 學院辦學經費由董事會籌集,其主要來源是:
(一)舉辦者出資;
(二)依法收取的學雜費;
(三)融資;
(四)政府資助;
(五)其他收入。
學院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五十七條 學院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十八條 截止至2011年11月30日,學院總資產為6.5267億元,總負債為2.1949億元,學院凈資產共計4.3317億元,原始投資9533萬元;學院辦學經費來源為湖北永隆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投入或提供擔保貸款以及學費收入。
第五十九條 學院對出資人投入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資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六十條 學院在每一年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的財務會計報表,提交董事會審核,并隨時接受有關部門審計。
第六十一條 學院按實際培養成本確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和審批后執行。
第六十二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設備、物資的采購和管理。
第六十三條 學院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財務審計。
第六十四條 學院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行所必須的費用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年度虧損;
(二)提取學院儲備基金、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上述基金的比例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無明文規定的由董事會決定;
(三)償還學院的負債。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五條 學院分離、合并時,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六十六條 本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董事會決議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應當終止的。
第六十七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學院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院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學院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 學院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報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終止。
第六十九條 學院終止后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學費、雜項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四)投資方收回投資。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中有關內容若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調整時,以上級主管部門的文件規定為準。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屬學院董事會。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合提議,并經院董事會表決通過報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準武漢工業學院工商學院轉設為武昌工學院并經審批機關、登記管理部門核準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