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規模與學制
1.2015年擬面向全國招收碩士研究生280名。其中學術型190名,專業型90名。根據國家政策,所有納入國家計劃的研究生都要繳納學費,國家和招生單位通過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三助崗位、綠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獎助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我院具體學費標準和獎助體系另行公布。
2.我院部分專業可接收推薦免試生,歡迎獲得推薦免試資格的學生報考我院,具體申請辦法已在《外交學院2015年招收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章程》中公布。
3.學制。英語語言文學、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英語)專業為三年,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學制為2-4年,其他專業學制均為兩年。
二、報考條件
報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具體標準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四)考生必須符合下列學歷等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錄取當年9月1日前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后滿2年(從畢業后到錄取當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同等學力人員報考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所學專業與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
②在國家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過兩篇以上與所報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
③具有大學英語六級證書或大學英語六級成績達到550分以上。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通過初試后,須加試兩門本科專業基礎課,加試科目在通知復試時公布。
4.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征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五)報名參加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除以上條件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之前所學專業為法學專業(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
(六)報名參加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一)、(二)、(三)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后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后,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或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三、報名
1.考生報名時應實事求是,仔細核對本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報考資格審查將在復試階段進行,審查現場確認截止日期(2014年11月14日)前是否具備相關報考資格,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將不予錄取,相關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2.實行全國統一網上報名,具體報名時間和辦法請注意網上通知。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省(區、市)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其他考生原則上應選擇工作或戶口所在地省(區、市)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
四、考試與錄取
1.入學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部分。初試在考生所選擇報考點進行,時間為2014年12月27-28日;復試在外交學院統一進行,時間為2015年4月上旬。
2.初試成績公布后,我院將根據教育部有關進入復試的基本要求,結合本院實際情況按專業確定復試分數線和復試名單。復試采取差額辦法。
3.復試后,我院根據國家招生計劃,本著寧缺毋濫的原則,嚴格按照考生入學考試成績(含初試和復試),結合考生綜合素質以及身體健康狀況擇優錄取。
4.簡章所列各專業招生人數僅為計劃,在錄取時可根據實際報考情況和考生考試成績做相應調整。
5.應屆本科畢業生如未能按期畢業,取消入學資格。
五、其他事項
1.考生在報考及錄取期間,有關招考問題可通過電話(010-68323297)和電子郵件(yzhb@cfau.edu.cn)直接向我院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咨詢。考生所反映的有關問題我們將通過校園網回答或發布相關信息,歡迎大家經常瀏覽我院主頁。
2.復習資料無指定版本,簡章中所列書目僅供參考,并非考試范圍。我院研究生招生辦公室不提供任何參考書及復習資料,也不代為辦理采購。
3.我院不舉辦任何形式的輔導班,與考試范圍、內容有關的問題我辦概不回答。考試樣題已在網上公布,招辦不再印制和提供歷年試題。
4.凡報考我院的考生,如有任何問題,如查詢招生簡章、招生進度、初試成績、復試情況、錄取情況等均可在我院校園網上進行。成績單及復試通知也只在網上公布,不再函寄。
5.我院公共管理碩士、法律碩士(法學)專業招生簡章另行公布,請及時查閱相關信息。
6. 有關我院2015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專業目錄、入學考試參考書目、報考說明附后。
7.我院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對本簡章規定及相關招生問題有解釋權,如有政策調整,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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