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為深化招生錄取制度改革,拓寬優秀人才的選拔渠道,促進學生素質教育的全面提高,執行教育部實施陽光工程、依法治招的政策,根據省教育廳《關于確定2014年高等職業院校單獨招生改革試點院校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教學[2014]88號)》文件精神,我院2014年進行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院高職(專科)單獨招生工作。
第二條 我院招生工作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 我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鄭州商貿旅游職業學院
第五條 辦學性質:民辦
第六條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專科
第八條 學校國標代碼:14380
第九條 辦學地點:河南省鄭州市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條 我院成立單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院長、書記擔任,下設招生宣傳工作辦公室、考務工作辦公室,成立單獨招生選拔錄取工作監督小組。凡屬考核、錄取中重大問題,一律由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我院單獨招生選拔錄取工作監督小組負責對單獨招生工作實施監督。監督小組全程監督與指導單獨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保證單獨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實施“陽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對象、考核辦法與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 招生對象為已參加2014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的考生(含參加對口升學報名的中職學生)。
第十三條 鄭州商貿旅游職業學院單獨招生計劃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條 考核科目及考核辦法
考核工作在省教育廳和省招生辦公室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采取文化課筆試+專業潛在素質面試+在高中學業品德綜合評價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總分600分。
(1)測試科目及分數:
文化課筆試。語文、英語各150分。共300分;(建筑工程技術專業加試 數學100分為參考分)。
專業潛在素質面試,200分。
高中學業品德綜合評價,100分。
(2)測試時間及測試內容:
1、 2014年4月13日筆試
上午8:10—10:10語文 10:30—12:00英語
下午14: 30—15:30數學
2、當日下午13:30—17:30面試
面試內容:儀容儀表、口語表達能力、與人交流能力、心理素質、價值觀、藝體特長、分析與解決問題的能力、思維應變能力和相關專業(職業)常識等。
3、高中學業品德綜合評價
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在高中階段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以母校推薦分為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 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文化基礎綜合考核、職業潛質與綜合素質考核成績的總和,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總分相同的考生按職業潛質與綜合素質考核成績、語文成績、英語成績、數學成績進行依次排序。
對符合照顧政策加分、專業技能加分條件的考生,在錄取時予以相應加分。
學院根據錄取原則確定預錄取名單,報學院單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公示。公示結束后上報河南省教育廳和河南省招生辦公室審批、備案。5月下旬,錄取學生名單在我院招生信息網公布。
根據教育部和河南省有關文件精神,已被我院單獨招生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河南省2014年普通高考;考生錄取后不能轉入其他學校;未被我院單獨招生錄取的考生,可以繼續參加河南省2014年普通高考。
第十六條 錄取工作在省招生辦公室領導下,由學院組織錄取。考生被我院錄取后,享受與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新生相同待遇。
第十七條 錄取中對考生身體條件的要求。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要求。
第十八條 新生報到和新生復查。被我院錄取的新生,必須按錄取通知書的規定,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如有特殊情況請及時與學院取得聯系,未經請假逾期不報到,按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1、新生報到時,須攜帶高中畢業證書、身份證、準考證。
2、新生入學后,按照河南省教育廳的統一部署對新生進行復查。對在報名和考核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考生,身體條件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要求的考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條 收費標準,按河南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對學生進行收費。
第二十條 為鼓勵學生勤奮努力,積極進步,學院設立了多種獎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院獎學金,鼓勵各方面表現突出的優秀學生。以上各種獎助學金,每年評定一次,按時發放。對經濟困難學生有資助措施,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參加學校提供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一條 招生咨詢方式及通信地址:
咨詢電話:0371—67822631 67822632 67789995
傳 真: 0371—67789995 招生網址:http://www.zzvcct.com
地 址:鄭州市中原區建設西路須水工貿園
郵 編:450042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或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鄭州商貿旅游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