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了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和院校依法招生,結合我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了解我院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最重要依據。
第三條 學院概況
一、學院名稱:天津音樂學院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三、辦學層次:碩士、本科
四、學院代碼:10072
五、學院地址:
天津音樂學院北院地址:天津市河東區十一經路57號
天津音樂學院南院地址:天津市河東區八緯路與十四經路交口
六、學院基本概況:
天津音樂學院建立于1958年。是在中央音樂學院由天津遷址北京,留下部分師生員工和設備的基礎上組建的。五十多年來,天津音樂學院培養了眾多的知名作曲家、歌唱家、演奏家和音樂理論家,在國內外有著相當高的知名度。
學院設音樂學系、作曲系、聲樂系、民族聲樂系、民樂系、管弦系、手風琴鍵盤系、鋼琴系、音樂教育系、藝術管理系、現代音樂系、戲劇影視系和舞蹈系;還設有成人教育學院、附屬中等音樂學校、音樂研究所、學報編輯部和科研與研究生處。2010年又新增了文化產業管理專業,2014年新增加了戲劇影視美術設計專業現有八個本科專業三十多個專業方向面向國內外招收碩士研究生、本科生,現在校學生近三千人。附中的生源數量多、質量高,是學院最好的生源基地。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學院設立本科招生考試領導小組和本科招生考試委員會,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 我院教務處下設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六條 我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面向全國的分專業招生計劃。我院是教育部認定的31所獨立設置的藝術院校之一,不做分省計劃。我院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由其向社會公布;同時學院還將通過其他渠道向社會公布。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院招生領導小組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院招生委員會決定,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根據專業考試成績和文化成績對各專業招生計劃進行調整。
第七條 本科學費標準:15000元/生/學年。住宿費標準:1000元/生/學年。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本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我院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我院是教育部規定的自主劃定文化課錄取最低控制線的院校之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我院劃定的文化課錄取最低控制線投檔,文、理兼收。我院不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照顧政策加分。
第十條 所有專業(不包括藝術管理和文化產業管理專業)在文化課成績(滿分750分)達到我院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藝術管理和文化產業管理專業,專業成績達到我院合格分數線后,按文化課成績(滿分750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不分文科、理科)。江蘇、新疆、上海等特殊省市高考總成績折合為750分計算。
第十一條 考生只有參加我院組織的專業考試并取得文考通知后才能報考我院,我院不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聯考以及其它院校的專業考試成績。
第十二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我院各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四條 專業設置和專業考試內容請考生參考招生簡章。
第十五條 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十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相關規定進行全面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出,學院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依據《天津音樂學院學生管理條例》、《天津音樂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十九條 我院實行獎學金制,對品學兼優學生進行獎勵。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后,生活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市市區學生實行走讀,本市郊縣及外省市學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費。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入學后使用的樂器除鋼琴外均應自備,確有困難者可向學校租賃。
第二十二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音樂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我院學籍相關規定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學院受教學條件限制,分為南、北兩院,均為學生授課場所,各專業根據課程性質、規模、硬件需求等因素,在兩院均開設課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只適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天津音樂學院普通本科招生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起開始執行。凡以前我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我院咨詢人員的咨詢內容僅供考生和家長參考,不屬于學院錄取的承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天津音樂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咨詢、聯系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網址:www.tjcm.edu.cn
E-mail:zsb@tjcm.edu.cn
電話:022-24160044(兼傳真)
郵編:300171
地址:天津市河東區十一經路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