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浙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浙江大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浙江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 浙江大學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長、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浙江大學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設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條 招生辦公室作為浙江大學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設機構,在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條 浙江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各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各考區招生工作組負責浙江大學在該考區的招生宣傳和咨詢,并協助招生辦公室進行錄取工作。
第七條 浙江大學設立招生工作監察小組,由學校紀委、監察處有關人員組成,負責監督招生錄取全過程。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浙江大學在國家方針政策的指導和教育部的統籌安排下,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對人才培養的戰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學性、穩定性、靈活性,結合學校自身實際,以生源質量為先導,兼顧地區平衡等原則,確定來源計劃的編制辦法。浙江大學本科分省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
第九條 浙江大學未做分省編制的其他類計劃用于招收自主選拔錄取學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及調節各省生源不平衡情況。將自主選拔錄取考生放在本科一批前進行投檔的省份,浙江大學在該省錄取的自主選拔錄取學生不占用該省原始公布計劃數。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浙江大學根據各考區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在招生計劃人數的120%以內。
第十一條 按照浙江大學在各考區分專業或分大類招生計劃數,對考生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不設專業間分數級差;錄取實行遠程網上方式,按事先設定的規則由計算機自動投檔。
第十二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區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分投檔,但在專業(大類)錄取時以實考分為準;高考總分相同時,優先錄取加分考生。
第十三條 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對服從調劑者,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滿的大類或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或體檢結果不符合未錄滿大類(專業)錄取要求者,予以退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