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訂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高校全稱和校址
高等學校全稱: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
主校區地址:杭州富陽高科路198號(高橋校區)
第三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
辦學層次:普通專科(高職)
辦學類型:公辦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招生范圍:經教育部批準,我院2014年面向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福建省、江蘇省、山西省、貴州省招生。
第五條 錄取通知書由院長簽發。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成立由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訂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招生錄取中的重大問題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七條 招生就業處是學校具體負責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方面負責招生錄取的日常事務。
第八條 學校成立以監察審計室負責人為組長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招生錄取的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監督招生錄取全過程,并設立招生監督電話,接受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根據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的制訂以社會人才需求、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為依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審定,報省教育廳批準后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以根據生源情況適當調整分專業計劃。
第十條 招生就業處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招生生源計劃報(送)到各有關省的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并按規定時間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按教育部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達標、統考成績達到我院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根據有關省教育考試院(高招辦)錄取批次的安排,提前確定錄取投檔比例。結合各省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提供的本批次分數線以上生源情況及有關數據,視報考我院的上線生源情況,提前調整計劃。接受各省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根據本批次生源情況按投檔比例提供的投檔名單進行錄取,學校確定錄取分數線。
第十三條 對所有進檔考生,根據專業志愿先后方式按實考分數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數依次擇優錄取。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當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錄取到計劃未滿的專業,對于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根據省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按本批次比例提供的投檔名單進行錄取。錄取后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進行征求志愿錄取,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視情況降分進行征求志愿錄取。
第十五條 在投檔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則按文化總分高低,文化總分仍相同時再按單科順序及分數高低依次錄取。單科順序排列: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技術;理科類為數學、語文、外語、技術。單考單招為專業理論、語文、數學(化學)、外語。
第十六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投檔的考生,在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具有專業特長、文體特長的考生,在總分相同的前提下,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 對江蘇省理科類考生選擇測試科目為物理,對文科類考生選擇測試科目為歷史,并執行該省規定的相應學分層次填報志愿的最低等級要求,必修科目測試等級均須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技術科目必須合格。對進檔考生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原則排序,專業錄取時,按考生的投檔分排序,考分相同時,再按照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排序。
第十八條 我院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
第十九條 外語語種要求:無。(所有外語教學使用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二十條 男女比例:錄取到我院所有專業的考生均無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專業分數級差:無專業分數級差要求。
第二十二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其中藝術類專業、學前教育(師范)專業要求考生無色盲、色弱。此外,建議報考酒店管理專業的考生應根據自己的身體條件結合專業的特點及就業去向選擇專業。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部分普高統招和中職單考單招計劃采用按專業大類招生,其中計算機類[含計算機應用技術(數字媒體方向)、計算機信息管理(網絡商務方向)、計算機網絡技術3個專業]按專業大類招生,入學1年后分專業學習。
第二十四條 報考國際商務專業的考生在總分相同情況下,參考英語單科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 錄取到我院學前教育(師范)專業的考生,第一學年在嚴州校區(杭州建德梅城鎮環城西路52號)就讀,第二、三學年在高橋校區就讀。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按照《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細則》執行。其中報考中澳合作專業的考生在校期間不能轉專業學習;報考定向培養農村幼兒園教師學前教育(師范)專業的考生在校期間不得轉校和轉專業學習。
第二十七條 學院確實需要調整招生計劃的,向上級招生主管部門申請,經同意后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