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我校執行各省(市、自治區)制定的招生政策,認可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條件和出檔規定。
第十三條 進檔原則:學校按照成績分數高低確定進檔名單(內蒙古自治區按照該自治區的投檔錄取規則執行)。優先錄取經省級招辦批準投檔給學校且符合錄取標準的第一志愿考生; 當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可錄取經省級招辦批準投檔且符合錄取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條 江蘇省因實施新高考方案,錄取原則為:考生進檔后的排序辦法為先分數后等級,(1)普通類專業:學業水平測試達到選測2B、必測4C、技術科目合格;(2)美術類專業校考合格,學業水平測試D級不得超過三門。重慶市考生錄取普通本科,其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均須合格;錄取對口高職本科,專業技能測試須達到優良,綜合素質評價須合格。
第十五條 對進檔考生,學校按投檔成績高低,專業志愿的順序,參考相關科目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錄取專業。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不能滿足時,對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調劑到錄取未滿額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則予以退檔。
第十六條 美術類專業招生錄取原則:學校參照考生志愿,根據德智體全面要求,擇優錄取,具體原則如下:在考生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達到本省規定的藝術本科控制線基礎上,按綜合分=(文化成績÷文化滿分×100×30%)+ (專業成績÷專業滿分×100×70%)從高到低排名(本省內招收各專業的上述綜合成績統一拉通排序)錄取(個別省有特別規定須按照本省規定執行除外),其中重慶地區考生專業成績達到230分以上優先錄取。設置了專業校考的省份,折算綜合分的專業成績以我校校考成績為準;未設置專業校考的省份,以本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為準。錄取時綜合分相同或相近時,參考英語等相關科目成績。對進檔考生的專業錄取按照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體育類專業招生錄取原則:在文化、專業分別達到各省級招辦規定的相應控制線基礎上,外省考生根據各省(市、區)規定的投檔成績擇優錄取。經重慶教育考試院投檔給我校的重慶市考生:1、下列考生優先錄取:文化分進入前20名者(含同分數);高考英語成績達到100分及以上者;二級及以上運動員者(參加重慶市2014年體育特長生統測合格并經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網站公示);2、其余考生按專業成績排名從高到低錄取。
第十八條 對達到生源地重點本科批次控制線且被我校錄取的考生,進校后可根據考生意愿優先調整到符合專業調整政策的專業就讀。
第六章 新生入學
第十九條 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格以物價局審批為準, 并隨分專業招生計劃在各有關省(市、自治區)的招生刊物上公布。普通師范類專業學費2500–4500元/年,普通非師范類專業學費3200–9000元/年,藝術類專業學費4500–10000元/年。百安校區就讀學生,其學費按物價局審核的新校區標準執行(即建筑類、藝術類及非師范外語類專業上浮15%;其余專業上浮25%)。實行學分制的專業按學分制有關規定予以結算。住宿費收費標準為500-1200元/人年。就讀期間如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學校按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實際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余學費及住宿費。(2014級新生各專業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條 學校已建立起以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為主體的多元化學生資助體系。
1、國家獎學金 8000元/年;國家勵志獎學金 5000元/年;國家助學金:一等國家助學金4000元/年、二等國家助學金3000元/年、三等國家助學金2000元/年。
2、學校綜合獎學金:一等獎800元/年;二等獎600元/年;三等獎300元/年。
3、新生獎學金:1)凡第一志愿填報且高考成績達到本省一本控制線和一本控制線下10分內錄取就讀我校考生分別給予2000元、1000元新生獎學金。2)美術類專業外省校考錄取成績排名第一、二名考生分別給予1000元、500元獎勵。3)重慶市普通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美術類錄取成績排名第一、二名考生分別給予1000元、500元獎勵。
4、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設有國家助學貸款和各種困難補助。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貧困生可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經濟特別困難新生入學前需在已經開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下屬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5、學校還設有勤工助學中心,常年在校內設有固定勤工助學崗位,并采取多種措施在校外廣泛拓展臨時勤工助學崗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地址:重慶市萬州區沙龍路二段780號 郵編:404010
學校網址:http://www.sanxiau.edu.cn
招生網址: http://zsb.sanxiau.edu.cn
招生辦咨詢電話:023-58102264、58106645、58102342、58106702(傳真)。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學校招生委員會(具體部門學校招生辦),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與本章程沖突者,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