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改革是我省教育招生事業深入貫徹實踐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陽光工程”,實現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愿填報風險,進一步提高考生填報志愿滿意度的重要舉措。根據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經省招生委員會研究決定,普通高等學校在我省招生實行平行志愿的投檔錄取模式。根據教育部有關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校招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下稱“平行志愿”),是指在某個規定的錄取批次中,允許考生填報若干個平行但有順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情況和院校志愿順序投檔,投出檔案均視為第一志愿,由高校擇優錄取。
第三條 普通高校根據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規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的錄取原則,審閱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照公平、公正、擇優錄取原則,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或退檔,并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經省招生辦公室審核確認錄取的考生,由錄取高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四條 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過程的投檔、審錄、退檔,以及計劃管理等各環節均在網上進行,考生錄取結果最后以加蓋省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的錄取名冊為準。
第二章 實行平行志愿的范圍
第五條 我省在文史類、理工類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A類、第二批本科B類院校實行平行志愿。參加提前批錄取的本科院校(含文科、理科)及專科層次的院校暫不實行平行志愿。
第六條 體育、音樂、美術類院校(專業)暫不實行平行志愿,仍實行傳統志愿模式錄取,錄取批次與本批次(本校)普通類專業同批次進行。
第三章 志愿設置和志愿填報
第七條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的本科各批次均設置第一、第二兩個院校志愿組。每個院校志愿組設A、B、C順序排列的三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志愿和一個專業服從選項。
第八條 “平行志愿”實行高考考生成績公布后填報。報考本科院校文史類、理工類專業的考生,根據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規定,結合自己考試成績情況、身體條件,以及高校招生章程有關要求,按第七條要求合理填報志愿。考生填報志愿時,須充分考慮志愿風險,減少落選機會。考生因志愿填報不合理而落選,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第九條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每批次錄取結束后,視院校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情況,省招生辦公室組織當批次未被錄取的考生進行“征集志愿”,組織高校進行二次錄取。征集志愿的各批次均設A、B、C順序排列的三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志愿和一個專業服從選項。征集志愿也實行“平行志愿”。
第四章 考生投檔排序原則
第十條 統考結束后,根據考生報考科類及考試成績情況分別排序(只對一定分數以上考生排序),即考生分文史類、理工類按考生成績總分從高到低排序,并在公布成績同時予以公布。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排序時以統考成績總分加照顧加分分值后參與排序。
第十一條 考生排序成績總分相同時,則按統考科目成績總分(即不含政策性照顧加分,下同)從高到低排序,統考科目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理工類為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第五章 投檔原則、順序及錄取
第十二條 實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檔時,按院校志愿組順序投檔。即先進行第一院校志愿組投檔錄取,第一院校志愿組錄取結束后,再進行第二院校志愿組投檔錄取。
第十三條 每個院校志愿組實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按考生排序情況從高到低檢索,排序高的優先檢索,再按考生填報的A、B、C等院校志愿依次逐個檢索投檔。即投檔時,分文史類、理工類將考生按排序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檢索,然后按志愿順序依次檢索考生填報的A、B、C等志愿,如果考生符合A志愿院校的投檔條件,則投檔A志愿院校,如果達不到A志愿院校的投檔條件,則繼續檢索后續的B志愿……依此類推。考生檔案一旦投出,不再檢索考生的其他志愿。
第十四條 實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檔分預投檔和正式投檔。預投檔在第一院校志愿組正式投檔前進行,只提供生源基本情況;正式投檔為高校提供考生電子檔案。
第十五條 每批次的預投檔在正式投檔前2天進行,省招生辦公室按既定投檔原則進行兩次預投檔。第一次預投檔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況,高校據此決定是否增加招生計劃,并及時向省招生辦公室反饋意見;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校反饋的意見,調整投檔比例和計劃,進行第二次預投檔,供各招生院校最終確定招生計劃和投檔比例。預投檔時,只向高校提供生源總人數及預投檔分數線,不提供考生具體名單。預投檔時,投檔比例為1:1.05。
第十六條 預投檔后,高校須在正式投檔前確定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并上報省招生辦公室。未按時上報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的高校,省招生辦公室正式投檔時按各高校原公布的招生計劃以1:1比例投檔(下同)。
第十七條 正式投檔時,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校最終確定的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按第十二、十三條投檔原則進行投檔。即根據考生排序情況,從高到低逐個檢索考生,排序高的優先按其院校志愿從A院校到C院校的順序依次檢索,被檢索的志愿中一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同一院校排序并列的考生全部投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