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平行志愿投檔各組志愿及征集志愿均為一次性投檔,缺檔院校不即時補檔,待下一組志愿或征集志愿時再行投檔。
第十九條 第一組院校志愿錄取結束后,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進行第二組院校志愿的投檔、錄取。第二組院校志愿投檔時不再預投檔,按缺額情況1:1比例投檔。第二組院校志愿錄取結束后,仍未完成計劃的院校視情況安排征集志愿。
第二十條 實行“平行志愿”各批次第二組院校志愿錄取結束后,省招生辦公室視情況公布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專業缺額情況,以及填報征集志愿的資格線,面向未被錄取的當批次資格線上考生征集志愿。考生填報征集志愿后,組織高校錄取。
第二十一條 征集志愿錄取時不再進行預投檔。投檔時,在填報征集志愿資格線上,按平行志愿投檔原則,以1:1比例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如院校投檔線低于原公布最低錄取分數線,則該投檔線為該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二條 實行“平行志愿”各批次錄取過程中,如院校未完成招生計劃,且缺額較大的,省招生辦公室視情況組織多次征集志愿。
第二十三條 報考少數民族班和各類預科班的考生,于相應批次平行志愿投檔結束后進行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由高校根據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相關招生政策,以及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錄取原則進行審閱,擇優錄取。高校錄取時要做到公開、透明,慎重確定考生的錄取或退檔,并按規定時間上報擬錄取、擬退檔考生名單。錄取期間,高校不得隨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項承諾。對錄取或退檔考生,由高校負責解釋,由此引起的遺留問題,高校必須妥善解決、處理。
第二十五條 省招生辦公室根據相關招生政策對高校上報的擬錄取、擬退檔考生名單予以審核,符合錄取政策的予以確認錄取,不符合錄取政策或有疑義的,退回高校再次審議。經省招生辦公室確認錄取的考生,由高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六章 特殊類型招生投檔錄取辦法
第二十六條 報考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且符合相關高校招生錄取條件的考生,必須填報相關高校志愿。相關高校應在相應批次正式投檔前一天,向省招生辦公室上報合格考生名單。省招生辦公室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和高校錄取原則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投檔給有關高校。高校應在正式投檔前,完成錄取,并將不錄取考生電子檔案退回省招生辦公室,以免影響考生該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檔、錄取。
第二十七條 報考高校自主招生,且取得相關高校自主招生資格并經公示的考生,必須填報相關高校自主招生志愿,省招生辦公室進行第一次預投檔前,同時將考生電子檔案投檔給有關高校,由高校擇優錄取。高校自主招生的照顧錄取分數線,原則上為第一次預投檔的最低分數線。高校應在預投檔期間確定自主招生錄取名單,并將不錄取考生電子檔案及時退回省招生辦公室,以免影響考生該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檔、錄取。
第二十八條 在我省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語種、運動訓練及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職教師資等高校,由高校確定錄取名單后報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錄取。
第二十九條 各高校招收特殊類型考生,錄取時由高校單獨增加招生計劃進行錄取。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考生網上填報并經確認的志愿,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更改。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得退回再改投其他院校。
第三十一條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應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向社會廣泛開展“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的主要特點、實施辦法、相關政策規定等的宣傳、解釋,以及考生填報志愿的咨詢指導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和社會環境。
第三十二條 錄取進程如出現未作規定的特殊事項,由省招生委員會錄取場錄取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