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生行為,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為公辦、全日制大學;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是首批設有研究生院并正進行“211工程”建設和“優勢學科創新平臺”建設的全國重點大學。學校英文名稱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Beijing,學校代碼為11415。注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29號,郵政編碼100083。
第三條學校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為“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中國地質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成立由主要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成立由主管紀檢監察的副書記任組長的紀檢監察小組,全程監督招生錄取工作。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六條 根據學校發展規模、人才需求、學科發展、辦學條件等因素制定本年度招生計劃,經學校領導小組審定后報教育部批準。
第七條 依據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近年來學校生源情況和畢業生就業情況,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綜合考慮各省生源數量與質量、考生認可度、教育發展情況、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多種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招生來源計劃,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教育部審批。
第八條 招生辦公室將教育部批準后的招生來源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寄(送)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入學考試
第九條 普通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符合免試條件的考生,通過規定的程序,可以免試入學。
第十條 學校組織對藝術類考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的專業測試,具體的測試時間和有關要求以2014年招生簡章為準。
第五章 錄取
第十一條 我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第一批錄取院校最低控制線,參照生源情況和相關規定確定我校在當地的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
第十三條 我校鼓勵考生第一志愿報考,且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依次錄取服從專業調劑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條 對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檔的考生,我校按照考生投檔分排隊順序進行錄退。在安排錄取考生的專業時以實考分數為準,采取分數優先的原則,不設專業級差,當考生實考分數相同時,優先錄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或與報考專業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無法滿足專業志愿但服從調劑的考生,可根據考生成績和志愿擇優調劑錄取至缺額專業。工商管理(地球科學與商務方向)國際班只招有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條 對江蘇省考生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AB。對進檔考生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方式,主要考慮語數外三門統考科目成績,在同等條件下結合考生的專業志愿和綜合素質評價等其它指標,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專業。
第十六條 我校非英語專業錄取時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入校后以英、日、俄為第一外語組織教學。要求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當地招生部門組織的口語考試,錄取時參考英語成績和口試成績。
第十七條 除國防生外,我校各專業錄取時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訂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除此之外,我校根據各專業實際情況做出以下補充規定:
(1)符合《意見》中第二條第1款,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資源勘查工程、材料科學與工程、寶石及材料工藝學、地下水科學與工程;
(2)符合《意見》中第二條第2款,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地球物理學、地理信息科學;
(3)符合《意見》中第二條第3款,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II度兩類列出專業外,還有電子信息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第十九條 對國防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