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和代碼:嘉興學院,10354。
第五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本科,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 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嘉興學院。
第七條 辦學地點:越秀校區地處浙江省嘉興市越秀南路56號,梁林校區地處浙江省嘉興市嘉杭路118號,平湖校區地處浙江省平湖市宏建路888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校成立招生就業工作委員會,負責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學校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第九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學校監察處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批次
第十一條 學校面向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招生,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對人才培養的需求情況,結合我校自身的實際,以生源質量為先導,兼顧地區平衡等原則,確定生源計劃的編制。具體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二條 學校各專業按照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當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生源情況,原則上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為100%-105%,具體比例視各省(市、自治區)情況而定。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的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條 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公共外語為英語。按滿分150分制計算,部分本科專業對英語單科成績要求:
(一)英語(含師范)和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原則上要求105分(含)以上;
(二)漢語國際教育和日語專業原則上要求100分(含)以上;
(三)藝術類專業(含平湖校區專科)原則上要求60分(含)以上。
第十七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八條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關于志愿投檔順序的有關規定。在第一學校志愿(平行志愿)不滿的條件下,則錄取非第一學校志愿(征求志愿)考生,非第一學校志愿(征求志愿)的考生只能錄取到本校前一志愿錄取后未滿額的專業。
第十九條 進檔考生專業安排原則:第二專業志愿與第一專業志愿之間分數級差為3分,第三專業志愿與第二專業志愿之間分數級差為2分,其他專業志愿與第三專業志愿之間分數級差為1分,對未能滿足所填專業志愿的進檔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未滿計劃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若出現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根據高中會考成績、綜合素質評價等第或參考相關科目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生物與化學工程學院實行按類招生,名稱為化工與制藥類,含環境工程、生物工程、制藥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應用化學等5個專業,學生進校一年后進行專業分流,具體辦法詳見《嘉興學院生物與化學工程學院專業分流實施方案》。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優秀學生報考的激勵措施:學校承諾浙江省普通文理科第二批考生,在體檢不受限的情況下,理科高考成績高出我校投檔分數線20分(含),文科高考成績高出我校投檔分15分(含)的,確保其錄取在填報的前三個專業志愿中。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嘉興學院2014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錄取結果將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要求及規定的形式進行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招生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