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所涵蓋的主要招生類型有:
1.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入學考試的學生:含統考錄取學生、保送生、藝術類考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自主選拔錄取學生、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考生、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等。
2.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含通過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入學考試錄取學生、澳門保送生、香港免試生、臺灣免試生。
第三條學校的校名為武漢大學(國標代碼10486),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注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八一路299號(郵政編碼:430072)。
第四條學校為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并設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
第五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校領導、紀委書記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并設立招生辦公室。學校還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
第七條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及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普通本科招生政策及錄取規則,并對本科招生重大事項做出決策。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在本科招生工作中發揮民主監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招生辦公室根據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全校教師和干部中遴選招生工作人員參與學校招生宣傳、錄取工作以及參加部分招生形式(專業)的專業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試工作。
第九條學校實行招生信息公開,通過武漢大學本科招生網(www.aoff.whu.edu.cn)、武漢大學主頁(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眾平臺、招生宣傳材料等途徑發布招生有關信息、公示選拔及錄取結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分專業招生計劃(以下簡稱來源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統籌考慮各省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優質教育資源享有情況、生源質量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來源計劃。
第十一條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省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于社會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基礎學科或就業形勢好但報考人數少的專業,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的專業,學校可調整其招生計劃,對其采取減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辦法,并在招生錄取時不再強行調劑錄取,該專業未完成計劃調整到其他專業執行。
第四章 入學考試(考核)
第十三條統考錄取學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考生、少數民族預科班考生、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學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保送生、藝術類考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自主選拔錄取學生、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還須參加我校組織的測試或選拔。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招辦”)組織省級統考的,還需參加省級統考,并達到合格要求(或標準)。
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按照當年國家及我校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學校組織對保送生、藝術類各專業、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自主選拔錄取、農村學生“自強計劃”等進行遴選和考核測試,測試時間、方式、要求及有關事項以當年招生簡章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