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保山學院 學校代碼:10686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遠征路
第三條 辦學性質:國家公辦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辦學層次:具有招收本、專科層次學歷教育資格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院成立由院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的招生工作,下設招生辦公室,全面負責處理、協調日常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切實做到公正、公平、公開,認真履行招生章程的各項承諾。
第五條 招生工作在學院紀委的全程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條件
第六條 報名條件:凡報考保山學院的考生,其報考條件必須符合當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否則學校不予錄取。
第七條 思想政治品德要求: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學院不予錄取。
第八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要求執行。
第九條 各專業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對應、往屆考生一視同仁。
第十條 外語語種:英語。報考英語、商務英語、英語教育、應用緬甸語專業的考生,還必須參加英語口試,且成績合格。新生進校后,我院外語教學均為英語。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招生錄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關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的規定和程序進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二條 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條 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根據投檔批次,按“志愿優先”的原則,依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先按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第一專業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專業的考生按第二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以此類推,直至安排完所有專業,專業志愿之間無分數級差。若所報專業計劃已滿,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無專業志愿,且服從調劑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調劑);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在同一批次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
第十五條 報考藝術類和體育類的考生,需參加各省(市、區)組織的專業統一考試。藝術、體育類專業在文化分、專業分雙上線后,按專業分從高到低進行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分較高的考生。
第十六條 對加分或降分投檔的考生,按各省招辦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我院預錄取的考生,經各省招考辦審定后,學院按考生所填地址寄發錄取通知書。考生憑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不按時到校報到注冊的新生作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以虛報、隱瞞、欺騙等違規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出,取消入學資格,若已取得學籍的取消學籍。
第十八條 體檢:錄取的新生報到入學后,學院統一安排體檢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收費標準:嚴格按云南省物價部門核發的有關收費標準執行。
第六章 獎學金和助學金
第二十條 獎學金:在校學生可申請享受國家級、省級、校級優秀學生獎學金;助學金:經學院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享受國家、省政府、學院及社會捐助的各類助學金;
第二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二條 學院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置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學生完成學業,絕不讓一個學生由于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第七章 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發放
第二十三條 經考試合格,畢業時頒發由國家統一印制、網上電子注冊、國家承認學歷的保山學院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由保山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教育部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4]1號)及各省(區、市)招辦文件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聯系地址:保山學院招生就業處; 郵 編:678000;
學院設立招生咨詢電話:0875-3115666、3115777、3115678
傳 真:0875-3115876
舉報電話:0875-3115859
網 址:http://www.bsnc.cn
電子郵箱:bsszzjc_2009@126.com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院招生就業處。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政策為準。如發布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本校愿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