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新疆農業大學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點建設的一所多科性農業高等院校,前身為新疆八一農學院,是在毛主席和周總理的親切關懷下,1952年8月由王震將軍在原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步兵學校的基礎上創建。1995年4月21日更名為新疆農業大學。辦學目標為:以農業學科為優勢,以自然科學為主要學科領域,以應用學科為主要發展方向,農、理、工、經、管、文、法多學科協調發展,以本科教育為主,綜合實力處于西北一流、國內知名的多科性農業大學。本科基本學制:漢語言4年、民語言4年(另預科一年);專科基本學制:3年。
第二條 為了保證新疆農業大學高考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結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本章程適用于新疆農業大學2014年普通本、專科的招生工作。
第四條 新疆農業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 新疆農業大學本、專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長、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新疆農業大學設立由主管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工作委員會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
第七條 新疆農業大學招生就業處是新疆農業大學招生工作委員會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新疆農業大學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新疆農業大學設立由校領導、紀檢、監察、財務等有關部門和人員參加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錄 取
第九條 新疆農業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條 新疆農業大學錄取批次,區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執行;區內分為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和專科一批次。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類招生計劃均實行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一條 新疆農業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第十二條 按照教育部招收高水平運動員的要求,報考我校高水平試點項目(排球)的考生,需提前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測試,合格者在教育部考生信息網上公示后方可填報我校。
第十三條 考生志愿級差等效成績相同時,漢語言、民考漢考生依次按照原始總分、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英語和數學單科成績優先的原則錄取;民語言和雙語班考生依次按照原始總分、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數學和漢語單科成績優先的原則錄取。
第十四條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規定的加分條件的考生,我校在錄取時均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我校招生計劃的2%~3%,用于照顧錄取南疆三地州的漢語言考生。對國貧、區貧縣的民語言和漢語言考生錄取時給予一定的照顧。
第十六條 新疆農業大學漢語言招生計劃只招收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
第十七條 報考我校英語專業的漢語言和民考漢考生,高考英語單科成績不得低于95分;報考我校國際商務、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漢語言和民考漢考生,高考英語單科成績不得低于60分;報考我校數學與應用數學專業的漢語言和民考漢考生的數學單科成績不得低于75分。
第十八條 報考我校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物聯網工程專業的雙語班考生,高考英語單科成績不得低于60分,數學單科成績不得低于40分。
第十九條 報考我校漢語言專業(含民漢雙語翻譯人才計劃)的民語言考生,高考漢語單科成績不得低于100分。報考我校農業水利工程、土木工程專業的民語言考生,高考數學單科成績不得低于50分。
第二十條 報考新疆農業大學的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標準按照教育部和衛生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維吾爾語)專業、漢語言專業,按照自治區“民漢雙語翻譯人才”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開設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包括經濟貿易類(國際經濟與貿易)、工商管理類(人力資源管理)、工商管理類(旅游管理)、交通運輸(物流工程方向),由國際教育學院負責學生的教育教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包括經濟貿易類(國際經濟與貿易)、工商管理類(人力資源管理)、工商管理類(旅游管理)、交通運輸(物流工程方向)在招生錄取時,只錄取有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 報考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包括經濟貿易類(國際經濟與貿易)、工商管理類(人力資源管理)、工商管理類(旅游管理)、交通運輸(物流工程方向)的考生,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85分。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校后,我校將在三個月內對新生統一進行德、智、體全面復查。對復查結果不合格(含在復查期內違反我校學生管理相關規定的)及在高考報名、考試、體檢等環節中以弄虛作假的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新生,我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