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學校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福州大學(國標代碼10386),是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福建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教育部共建高校。創建于1958年,現已發展成為一所以工為主、理工結合,理、工、經、管、文、法、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綜合性重點大學。
第三條學校位于福建省省會福州市,現有福州旗山、怡山、銅盤、廈門鼓浪嶼、集美、泉州泉港等多個校區,占地5000余畝。學校辦學主體位于福州市大學城旗山校區,美術類專業辦學點位于廈門市集美區大學城福州大學廈門工藝美術學院,閩臺合作項目辦學點位于福州市銅盤校區,石油化工學院所屬的化學工程與工藝、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專業三、四年級在泉州泉港校區培養。
第四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規模、招生計劃,以及研究決定招生過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條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錄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要求
第八條學校2014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編印的考生填報志愿手冊。
第九條學校以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除英語專業僅招英語語種的考生外,其他專業均無外語應試語種要求。報考外語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當地招生機構組織的統一外語口試。新疆“民考漢”學生必須參加全國統一高考外語考試。
第十條學校各專業均無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根據錄取有關要求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檢,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虛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確定調檔比例。
第十二條學校認可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制訂的有關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檔成績調配專業或計算綜合分。
第十三條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
1.校內專業調配分三輪進行:
第一輪:學校根據進檔考生專業志愿分布情況,對第一專業志愿上線數超過計劃數的專業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投檔,對于上線數未達到計劃數的專業原則上按上線數投檔。
第二輪:在考生第一專業志愿未被錄取情況下,學校根據考生第二到第六專業志愿,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調配至第一輪未滿專業。
第三輪: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調劑至缺額專業。
2.福建省考生報考外語類專業,外語單科成績應不低于110分,口試需合格。
第十四條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考生文化成績和專業統考成績均須達到所在省藝術類本科合格線,我校設校考省份的考生須同時取得我校校考專業合格證。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門投檔的范圍內,根據考生綜合分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語文、綜合、外語、數學的順序確定考生排序位次),并在第一專業和第二專業之間設級差2分(百分制綜合分)。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按綜合分成績從高到低調劑至缺額專業。綜合分滿分為100分,具體計算辦法如下:
美術類綜合分=考生文化成績÷文化滿分×40+考生專業成績÷專業滿分×60
音樂學綜合分=考生文化成績÷文化滿分×30+考生專業成績÷專業滿分×70
注:各省藝術類投檔比例有所不同,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投檔原則為準。
我校美術類專業校考滿分為200分,音樂學校考滿分為100分。
第十五條高水平運動員、自主選拔錄取規則按教育部相關政策和我校各項目招生簡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學籍管理及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根據《福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并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獲得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條例授予規定者,授予福州大學學士學位。
第十七條美術類專業學費9360元/學年,音樂學專業學費8900元/學年,閩臺合作項目學費15000元/學年,其他本科專業學費為5460元/學年(其中軟件工程專業三、四年級學費為13000元/學年)。
第十八條根據宿舍條件按每人950-1000元/學年(六人間)或1200元/學年(四人間)收取學生公寓住宿費,安裝空調的宿舍每人加收70元/學年(六人間)或100元/學年(四人間)。
第六章 獎勵及資助政策
第十九條優秀新生獎勵
學校將根據錄取情況擇優給予新生入學獎勵,獎勵名額為35名。其中一等獎5名,每人獎人民幣壹萬元;二等獎10名,每人獎人民幣柒仟元;三等獎20名,每人獎人民幣肆仟元。
第二十條學生資助體系
為了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1994年學校提出“決不讓一個愿意學習、有培養前途且愿意付出勞動的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的目標。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探索和實踐,如今我校已形成了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包括高校及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孤兒全程資助計劃、臨時困難補助、社會資助及師生愛心捐贈、貧困生免費保險、新生綠色通道等較為完善的資助體系。學校每年資助總額近五千萬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體實施過程按當年教育部和各有關生源省份制訂的相應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福州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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