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學校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基本情況
(一)院校全稱:九江學院
(二)國標代碼:11843
(三)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院校
(四)注冊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前進東路551號 ,郵政編碼332005
(五)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設招生工作委員會,并成立2014年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的本、專科招生工作。成立以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為組長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察招生錄取全過程,并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條 學校招生與就業處具體負責組織和實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六條 根據社會需求及學校學科專業布局,制定我校2014年招生計劃,經教育部核準,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由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向考生公布,同時還將通過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收費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委等有關部門關于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通知》(贛府廳〔2000〕49號)及其它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2014年新生入學須知。如政府對當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錄取原則。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 對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錄取政策執行。
第十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相關政策。進檔考生錄取嚴格按“志愿優先、高分優先”原則進行。錄取專業時,根據考生填報我校各專業志愿情況,所有進檔考生嚴格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第一專業志愿無法滿足則錄取第二專業志愿,由此類推。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若服從專業調劑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相應專業。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做退檔處理。
第十一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在江蘇省采用“先分數后等級”錄取規則,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不作要求。
第十三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專業考試成績合格且達到當地規定的相應層次文化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上者,按專業考試成績分專業分科類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專業分同分者按英語、語文、數學高考成績順序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原則:考生體育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達到當地控制分數線,我校根據考生志愿按體育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除英語類、中英合作辦學類專業僅招英語語種考生外,其它專業外語語種要求不作規定。
第十七條 我校所有專業無加試要求,英語、商務英語、英語教育專業需口試成績。
第十八條 各專業錄取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九條 對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指導意見》執行。 航空服務、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航空服務專業要求:年齡在17-20歲之間;女生身高4000px以上,男生4375px以上;容貌清秀端莊,身體健康,符合空乘體檢標準。
(二)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要求無發音器官疾病;一般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五章 錄取與入學
第二十條 被我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學校招生與就業處直接向考生郵寄錄取通知書并在學校招生信息網上予以公布,考生可于錄取期間登陸我校招生信息網查詢錄取結果。
第二十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來校報到,并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經濟困難的學生采取“貸、獎、助、補”等資助體系,幫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于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的要求,建議經濟困難的學生在家庭所在地辦理助學貸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咨詢與聯系方式
電話:(0792)8314458 8310031
E-mail: zjc@jju.edu.cn
網址:http://www.jju.edu.cn
第二十四條 在招生咨詢中,本校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后頒布實施。
第二十六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