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繼續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對考生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同時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指導和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嚴禁任何中介組織和個人介入學校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的校名全稱為河南城建學院(英文譯名:Henan University of Urban Construction),國標代碼11765。學校位于河南省平頂山市新城區龍翔大道,郵編467036。
第四條 學校是河南省唯一一所以工科為主,以“城建”為特色的省屬全日制公辦本科高校。學校以本科教育為主、適度發展專科教育。學生入學注冊后,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準予畢業,頒發河南城建學院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河南城建學院本、專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成立由校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條 招生與就業指導處為學校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根據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在本校教職工中遴選招生工作人員參與招生宣傳、錄取工作。
第九條 學校紀委、監察部門負責對學校招生全過程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市場需求、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學科發展等因素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年度招生計劃,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教育部審批。招生與就業指導處根據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制定學校分省來源計劃,經主管校領導審定后,報教育部審核備案。同時招生與就業指導處將生源來源計劃按要求及時報送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招生考試院(招生考試辦公室)備案。
河南城建學院本、專科招生分省分專業計劃、各專業報考要求將分別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我校也將通過招生信息網向社會公布。我校招生信息網網址 http://zs.hncj.edu.cn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在招生錄取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的招生政策,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錄取體制:學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規定。
第十二條 提檔比例: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和有關規定確定提檔比例。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遠程網上錄取,錄取分數線以各省、市、自治區確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為基準,在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擇優錄取。學校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的不同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 學校以高招統考成績為依據,志愿為平行志愿時,各志愿同等對待;志愿為非平行志愿時,按照考生志愿順序錄取,優先錄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依次錄取后續志愿的考生。
對同一院校志愿進檔的考生,執行分數優先的原則,一般先滿足其第一專業志愿,如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按其所報專業志愿先后順序,依照考生基準成績和身體條件并參考相關單科成績的高低擇優錄取。同等條件下,專業相關科目或主要科目成績(如語文、數學、英語)高者優先錄取。當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到低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計劃未滿專業錄取。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做退檔處理。對同一志愿考生嚴格按照從高分到低分,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在內蒙古自治區,按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的規定實行“專業志愿清”的錄取原則。在江蘇,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排序辦法進行錄取。
第十五條 報考藝術類本科專業(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動畫)和藝術類專科專業(裝潢藝術設計)的藝術類考生,專業成績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藝術專業統考(聯考)成績。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達到考生所在省份劃定的相應批次的美術類錄取分數線,按照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之和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對于有舞弊記錄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十六條 建筑學、城市規劃專業新生入學后要復試素描及水彩畫,不合格者調劑到其它專業。
第十七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和衛生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法學和旅游管理專業對男性身高168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8厘米以上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八條 報考少數民族預科生志愿,必須是少數民族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