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程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全稱為哈爾濱金融學院,學院地址:哈爾濱市香坊區電碳路65號。
第三條 學院是國家公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院作為金融特色鮮明的應用型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國,以本科教育為主,并有專科、成人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2014年本科招生專業22個: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經濟學、會計學、審計學、資產評估、電子商務、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軟件工程、財務管理、市場營銷、公共事業管理、稅收學、人力資源管理、保險學、投資學、英語、勞動與社會保障、知識產權。專科招生專業8個:金融管理與實務、國際金融、會計、會計電算化、計算機網絡技術、財務管理、證券投資與管理、投資與理財。
第五條 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哈爾濱金融學院成立由院長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學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條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學院紀檢監察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與監督,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招生政策,全面實施“陽光工程”。
第八條 招生就業處是學院負責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在主管院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開展學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其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編制、報送、校核學院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編印并寄發招生簡章,擬定學院招生錄取原則;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做好各種形式的咨詢接待工作;
5.組織實施招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負責錄取信息發布、材料歸檔及年度招生錄取工作的分析、匯總;
7.完成學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錄取原則
第九條 哈爾濱金融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在黑龍江省教育廳統一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施行教育部規定的 “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條 學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年生源情況,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制定的投檔比例接受投檔。
第十一條 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原則進行分配專業,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依次錄取,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服從專業調劑者,調劑到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調劑者,做退檔處理。
第十二條 學院承認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專業分配上按加分后成績排序。對于同等分數、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件要求,對考生的單科成績進行排序檢索。
第十三條 學院各專業錄取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各專業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允許進行一次專業調整;本、專科學生轉專業的時限為第三學期,專業凈轉出率原則上不超過專業人數的10%。具體要求可詳見《哈爾濱金融學院學生學籍異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十五條 根據學校專業設置及培養要求,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經濟學、電子商務、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軟件技術、英語等十個本科專業建議英語考生報考,部分專業課程采用英語授課,其他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六條 學院在收費方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按省物價部門審批的標準執行。本科學費為4500—5000元/年(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除外),專科學費為6000元/年(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除外),住宿費標準為600-1200元/年。
第十七條 為鼓勵學生在校期間刻苦學習、奮發向上,同時也為幫助家境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學院設置了優秀生獎學金(特等3000元/年,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等多項獎貸制度,并可以幫助特困生向銀行申請辦理助學貸款。
第十八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頒發哈爾濱金融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九條 學院通過招生信息網及時公布有關招生信息及錄取結果。
學院網址:http://www.hrbfu.edu.cn
咨詢電話:0451-86143166
E - mail:hjrzsb@126.com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學院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招生規定的考生,一經核實,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哈爾濱金融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與本章程沖突者,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將根據教育部、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當年招生政策的調整進行修訂。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