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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工程科技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院的辦學行為,保障學院的獨立法人地位,維護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院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名稱:武漢工程科技學院。
第三條學院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紙坊街熊廷弼路特8號。
第四條學院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五條辦學宗旨: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內涵式發展,探索高等教育體制與機制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培養適應行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理論基礎扎實的、有創新意識和創業能力的應用技術人才。
第六條辦學層次和形式: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為主,條件具備時發展研究生教育,積極探索國際合作教育,逐步停止專科招生。本科學制四年,面向全國招生。
第七條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生穩定在14000人左右。
第八條學科專業:形成以工為主,以“地質、珠寶”為特色的工、管、藝、文、理、經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專業結構體系。
第九條學院舉辦者:武漢眾邦德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第十條學院堅持公益性原則。學院是公益性非營利機構,學院的舉辦者或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學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十二條學院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出資人)、院長、黨組織負責人、校外專家和教職工代表等7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副董事長。董事長由舉辦方代表擔任。
第十三條董事會成員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學管理經驗。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學院的發展規劃,審批學院年度工作計劃;(二)修改、審定董事會和學院的章程;(三)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院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四)表決學院董事會成員的變更;(五)聘任、解聘學院院長,根據院長提名,聘任、解聘學院副院長、院長助理及中層正職管理人員;(六)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七)批準由學院院長提出的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八)擬定學院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的方案;(九)決定學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董事會議事規則:(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二)在董事會會議召開10日前,由董事會辦公室以書面形式或電話、傳真的形式通知全體董事。(三)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授權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須書面表達其意愿,否則視為棄權。(四)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董事會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但是討論涉及學院發展規劃、年度預決算、重大投資等重大事項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當董事表決對等時,董事長有最終的表決權。(五)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本上簽名,由董事會辦公室存檔。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聲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董事長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董事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董事會日常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二)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應由學院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四)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解聘學院院長,根據院長提名,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解聘副院長、院長助理及中層正職管理人員;(五)在緊急情況下,對學院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學院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學院董事會報告;(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活動;(七)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學院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獨立行使對董事會成員及學院領導的監督權。
監事由舉辦方代表和教職工代表共3人組成,其中舉辦方代表1人,由舉辦方協商確定;教職工代表2人,由學院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召集人由監事會成員推選產生。
第十八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學院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院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
(二)對董事會會議的決定及其實施進行監督;
(三)對董事會成員、學院領導執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監事會實行多數通過原則和一人一票原則。
第二十一條學院設院長一名、副院長若干名,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院長助理,副院長、院長助理在其分管范圍內協助院長工作。
第二十二條院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十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經驗,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歲。院長每屆任期五年,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院長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董事會決議,全面行使對學院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職權;(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制訂學院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學院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三)全面主持學院的日常工作,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四)經董事會批準,根據社會需求及經濟發展需要合理設置專業;(五)召集、主持院務會議;(六)組織擬定學院內部機構設置和編制方案;(七)提請董事會聘任、解聘中層正職及以上管理人員,聘任、解聘教師和中層副職及以下管理人員,并實施獎懲;(八)開展國際合作辦學與學術交流活動;(九)經董事會授權,代表學院對外處理有關事務;(十)學院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有關學院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項,應經院務會議討論決定。學院擬提請董事會審議的議案,須經院務會討論通過后提交。
第二十五條學院實行院、部兩級管理體制。學(課)部主任對本單位工作負總責。
第二十六條學院設立教學督導和評估機構,監督人才培養全過程,保證人才培養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