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學院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條學院注冊資金為人民幣1.2億元,舉辦者投入的還有土地、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
第六十條根據學校變更前審計報告載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學院資產總額101766.35萬元,其中,舉辦者辦學投入41727.83萬元。
第六十一條學院對舉辦者投入和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節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六十二條學院的經費來源:(一)舉辦者出資;(二)依法收取的學費;(三)社會捐贈;(四)政府資助;(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條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收取學費,依照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六十四條學院辦學積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資、借款或擔保,不得轉讓和分紅。
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應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五條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六十六條學院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學院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向學院董事會報告。
第六十七條學院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院長時,按規定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八章 學院的變更與終止
第六十八條學院發生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院舉辦者發生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學院的名稱、層次、類別發生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九條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董事會決議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發生分立、合并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因不可抗力迫使學院無法繼續舉辦的;
(五)出現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第七十條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學院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院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學院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一條學院終止時,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院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一)應退受教育者的學費、住宿費和其它費用;(二)應發的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包括校舍、場地等,在審批機關的監督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學院終止后,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辦理法人注銷登記。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的規定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釋權屬學院董事會。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的修訂,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修訂議案,經學院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自教育部批準中國地質大學江城學院轉設為武昌科技學院后生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