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結合北方民族大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北方民族大學,院校國標代碼11407,直屬于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學校坐落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首府銀川市。
第三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多學科綜合性大學,培養包括碩士、本科、預科在內的各層次專業人才。本科學制為四年,預科學制為一年或兩年。
第四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和預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北方民族大學設立由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本科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本科招生工作,制定相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研究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條 北方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預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七條 錄取原則: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八條 調檔比例:我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區)按招生計劃的110%調檔,對進擋考生按專業計劃的100%錄取。
第九條 考生身體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及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條 男女比例:各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條 外語要求:我校公共外語只開設英語語種,報考英語、商務英語專業的考生還須加試口試。
第十二條 志愿優先,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條 學校認可經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加分或降分優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績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 進檔考生專業安排辦法:分數優先。按考生志愿進檔的先后順序,分別按進檔成績排序,依據考生專業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安排專業;總分相當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高分的考生(江蘇省按先分數后等級原則),理工類:理綜、數學、語文、外語;文史類:文綜、語文、數學、外語;外語類:綜合、外語、語文、數學;進檔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若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學校面向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招收包括漢族在內的各民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少數民族考生優先錄取。根據教育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有關政策,學校普通本科類面向全國招收包括漢族在內的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數民族考生約占招生總數的65%,預科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學校根據錄取少數民族學生比例,編制次年分省計劃數及專業。
第十六條 預留計劃使用: 學校按教育部與國家民委的核定數預留少量計劃。預留計劃的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民委所屬院校本科招生預留計劃使用管理辦法(暫行)》,用于調節各省區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較少民族生源等問題。
第十七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1)凡組織藝術類專業統考的省(區、市),考生必須參加省級專業統考,并且成績合格。山東、山西、河北、新疆、江西、廣西、貴州、云南等8省(區)的考生同時必須具備我校校考專業合格成績方有資格參與我校專業錄取;(2)以各省級招生部門劃定的藝術類本科文化課的最低控制分數線為我校文化課成績的最低錄取線;(3)根據考生進檔順序分專業排序,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各專業文理兼收,文理計劃通用;專業成績相同時按文化課成績排序錄取;(4)音樂表演專業按聲樂和器樂分別劃線錄取,器樂考慮樂器種類。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統考考生專業分原則上不低于專業總分的70%,校考考生合格分不低于70分;(5)藝術類各專業考生錄取入校后不允許轉專業,環境設計、繪畫專業進校后確定專業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