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校名為溫州醫科大學(國標代碼為10343),上級主管部門是浙江省教育廳。
第三條 學校經教育部批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是一所以醫學學科為重點,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浙江省重點建設大學,1958年由浙江醫學院從杭州分遷到溫州,初名“浙江第二醫學院”,后改用“溫州醫學院”,現名為“溫州醫科大學”。
第四條 學校現設茶山校區、學院路校區、繡山校區。茶山校區位于溫州市茶山高教園區內,學院路校區位于溫州市鹿城區學院西路82號,繡山校區位于溫州市鹿城區橫瀆東路3號。
第五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高等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校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學校紀檢監察辦公室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條件及計劃
第七條 按照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最新頒布的有關文件精神執行。分省分專業招生人數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主管部門公布數據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九條 學校嚴格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對進檔考生,專業志愿按“專業級差”的方式錄取,第一、第二專業志愿級差為2分,第二、第三專業志愿級差為1分,后續志愿級差為0分。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對服從專業調劑者,擇優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
第十條 在專業錄取過程中,若出現總分相同的情況,將對考生進行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規定加分投檔,學校按加分后的總分進行專業投檔。
第十二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外語語種一般為英語。報考英語專業及中外合作辦學(護理學)專業的考生,英語單科成績原則上要求在100分及以上。
第十三條 學校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有關文件精神執行。口腔醫學專業不招慣用左手的考生,醫學類專業不招色覺異常的考生。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復查,對不符合體檢要求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除護理專科專業只招女生外,學校對錄取新生的性別比例無特殊要求。
第十五條 江蘇省考生錄取條件以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為準,考生進檔后按“先分數后等級”的規則擇優錄取。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條 學校的學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按浙江省高校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設有多種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校建立以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和困難補助為主體的、多元化的資助體系。
第十八條 學校對華僑、港澳臺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中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和安排進行。普通高校專升本招生工作按照《浙江省2014年選拔優秀高職高專畢業生進入本科學習工作實施細則》,并結合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溫州醫科大學2014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選拔錄取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錄取結果將通過各省考試院(招生辦公室)公布。考生可登陸我校招生網站查詢。
第二十條 學校對錄取的全體新生進行復查,經復查發現不符合招生條件和弄虛作假的學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符合畢業條件的畢業生,頒發由國家教育部統一電子注冊的溫州醫科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溫州醫科大學學士學位。
第二十二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1、招生網址:http://zhaosheng.wzmc.edu.cn/
2、招生咨詢電話:0577-86689885
3、通訊地址:浙江省溫州市茶山高教園區,溫州醫科大學招生辦公室,郵編:325035
4、電子郵箱地址:zsb@wzmc.edu.cn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若有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溫州醫科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我校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遵照本章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