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中國政法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中國政法大學招生工作貫徹“公平、公正、公開、嚴格程序、擇優錄取、接受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中國政法大學。
第五條 招生代碼:10053。
第六條 辦學性質: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大學、“211工程”重點建設院校、“‘985’優勢學科創新平臺”項目重點建設高校、國家“2011計劃”首批入選學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研究生。
第八條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九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十條 辦學地點:北京市昌平區府學路27號。
第十一條 培養模式:
1.基準培養模式
學制為四年。學生入學后,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可以在3-6年內完成學業。畢業時獲得本專業的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2.雙專業雙學位培養模式
學制為五年。符合規定條 件的學生,在第三學年開始修讀雙專業雙學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兩個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畢業時可以獲得記載兩個專業學習經歷的畢業證書和兩個學位證書(修讀的兩個專業屬于同一學科門類的,獲得一個學位證書)。
3.輔修專業培養模式
學制為四年。學校在四年基準學制基礎上實施本科生輔修專業制度,符合規定條 件的學生,從第二學年開始輔修專業學習。學生完成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專業必修課程學分,可以申請獲得學校頒發的“中國政法大學輔修專業證書”。學生輔修專業符合規定條 件的可以申請獲得輔修專業相應的學士學位(主修專業與輔修專業屬于同一學科門類的,獲得一個學位證書)。
4.學科通識加專業培養模式
學制為四年。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部分專業采取按類招生的學科通識加專業培養模式。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的公共管理類學生,學生在學習一年半通識課程后,根據學生志愿、日常表現和考核,在行政管理、公共事業管理專業中選擇自己的專業進入專業培養。選擇學科通識加專業培養模式的學生,在第三學年仍可以修讀雙專業雙學位。
5.雙學位加碩士連讀培養模式
選擇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德語、英語專業的學生(第二專業應為法學)在獲得文學學士和法學學士兩個本科專業的學位后,學校對其綜合考核并擇優各選拔10名學生,進入比較法學研究院,學習2年,完成學業,準予4畢業并授予法學碩士學位。
6.法學專業培養模式
法學專業是學校的特色專業,該專業招生人數占招生總數近60%。學校根據學院的師資規模、學生規模,將法學專業的學生隨機分至民商經濟法學院、國際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學習,適用同一培養方案。
法學專業學生報考研究生時,不受所在學院的限制,可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選擇不同的研究方向進一步深造。
7.法學(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實驗班)培養模式
學制為六年。學生在法學院學習,分為兩個階段貫通培養。第一階段為四年基礎學習階段,此階段學習結束后,經考核合格,方可進入第二階段即兩年應用學習階段學習,應用學習階段合格后準予畢業并授予法律碩士學位。
8.經濟學(成思危現代金融菁英班)培養模式
中國政法大學與中國科學院大學聯合培養,旨在培養經濟與金融高級專門人才。學生在本科規定的學制內完成所有教學與實踐環節,準予畢業,授予經濟學學士學位。同時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數學課程,考核合格,授予理學學士學位。學校在第四學年對學生進行綜合考核并擇優選拔部分學生免試推薦進入中國科學院大學攻讀碩士學位。
9.國內國(境)外名校交流交換培養模式
為豐富本科生學習經歷,學校與國內外的多所著名大學簽定了校際交流協議。學校將選拔學生去對方學校學習,根據《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生國內名校交換交流培養實施辦法》和《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生到境外大學交流學習學分認定辦法》,對學生所修課程取得的學分予以認定。
2014年,我校與英國諾丁漢特倫特大學按照“3+1+1”模式聯合培養法學專業本科生,符合條 件的學生可以在第四學年赴英國學習一年,成績合格畢業時同時獲得我校的學士學位和諾丁漢特倫特大學的學士學位;順利獲得兩個學士學位的學生,可以直接被英國諾丁漢特倫特大學錄取為碩士研究生,繼續攻讀碩士學位。
法學(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實驗班)學制為四年。前三年完成法學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學分要求,滿足畢業和授予法學學士學位條 件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在第四學年,學生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國外合作高校按照其入學標準審核錄取后,學生在該校學習一年合格,可獲得該校的LL.M.學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審定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招生改革前期調研;做好人才需求和培養的預測工作;根據學校發展規模,向招生委員會提交招生計劃、分專業計劃、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草案;開展招生宣傳;組織和落實新生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學校紀委、監察處對招生5工作實施監督。學校成立由紀委書記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監察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招生工作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 招生辦公室根據學校發展規模、辦學條 件、人才需求、學科發展等因素制定本科年度招生計劃,經學校招生委員會和校長辦公會審定后,報教育部批準。
第十六條 招生辦公室依據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和國家有關招生政策,堅持科學發展,協調發展,按照“以發展促公平”的原則,結合學校辦學條 件,考慮各省報名考生人數占全國報名總數的比例、生源質量和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科學、合理地編制分專業、分省來源計劃。分專業、分省來源計劃經學校招生委員會和校長辦公會審定后,報教育部批準。
第十七條 招生辦公室將教育部批準的來源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寄(送)到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校招生辦公室,并向社會公布。